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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实施《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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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实施《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办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实施《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办法



《铁岭市实施<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办法》已经1994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和1994年10月20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姚辉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日


《铁岭市实施<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优抚、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退伍军人安置条例》、《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征兵、优抚、安置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在征兵期间,组织公安、民政、财政、卫生、交通、宣传等部门协助兵役机关做好征兵工作。
第四条 铁岭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本级政府的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征兵工作。
市和县(市)、区民政、劳动部门负责本地区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及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街道和农村乡(镇)、负有承担兵役工作的义务,要把征兵、优抚、退伍安置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保证完成兵役机关和民政、劳动部门按照征兵命令和安置政策下达的征集兵员和安置任务。
第二章 兵员征集
第六条 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有被征集服现役的义务。根据军队需要,可以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具体条件按当年征兵命令执行。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在每年9月30日前,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身体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依法确定应服、免服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填写《兵役登记名册》,发放《兵役登记证》。在应服兵役的人员中,按照兵役机关的要求,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征对象,填写《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发放《预征对象通知书》。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适龄公民,按兵役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检,视为正常出勤。
第九条 自省政府、省军区下达兵役登记始至当年征兵结束止,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暂停办理男性适龄公民的招工、招干。遇特殊情况必须招收时,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男性适龄公民在参加招工、招干,办理出国出境、劳务输出手续,申请房基地、贷款,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出示兵役机关发给的《兵役登记证》。
第十一条 男性公民服现役,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批准,女性公民服现役,由市征兵办公室批准。
第三章 优待安置
第十二条 优待、安置对象,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并持有市、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办理的《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及相应审查和体检手续的义务兵。
义务兵被提升为干部或改为志愿兵的,从第二年起停止优待。家居农村生活有困难的志愿兵家属,另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应补助。
第十三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服役期间其承包责任田、山、林等予以保留。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给予不低于当地本年度成年劳动力平均收入1/2的优待金,可暂按本年度当地人均收入执行。在职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原单位应当给予优待,并享受本单位在职职工住房、转正定级、调升工资等各项待遇。
第十四条 农业户口义务兵的优待金实行乡(镇)统筹办法解决;非农业户口义务兵的优待,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农村义务兵的优待金,应在每年12月底前兑现,最迟不超过翌年1月底。
第十六条 入伍前已办理“蓝皮”户口的,享受非农业户口义务兵的优待金和退伍安置待遇。
第十七条 服现役的义务兵,从1994年起按本办法规定的优待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凡政府下达的退伍军人安置计划,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省直企事业)要认真执行,不得拒绝接收。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 被中央军委、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奖励2000元;
(二) 荣立一等功的,由市人民政府奖励1000元。
(三) 荣立二等功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500元;
(四) 荣立三等功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100元。
第二十条 适龄公民不履行兵役义务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 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经教育不改的适龄公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并责令其补办兵役登记手续。
(二) 体检合格后拒绝、逃避征集的,已批准入伍因本人原因不报到的,入伍后擅自逃离部队经教育拒不归队的,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兵役机关处以相当于当地一个义务兵三年优待金总额的罚款。非农业户口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已发的优待金扣回。
对有本项所列行为的应征公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三年内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已有营业执照的予以吊销;教育行政部门三年内取消其报考高、中等院校资格;人才交流和劳动就业介绍机构三年内不予办理就业手续;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不得为其调资晋级,并给予行政处分。
应征公民因逃避征集被处罚后,仍有义务依法服兵役。
第二十一条 对阻碍适龄公民兵役登记和应征公民体检、服现役的个人,由兵役机关提出意见,主管部门按照情节和干部职工的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兵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 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征兵任务的,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按未完成任务数计算,每一名额处以相当于当地一个义务兵三年优待金总额两倍的罚款。
(二) 阻碍适龄公民应征入伍的;录取、录用逃避兵役的适龄公民升学、就业的;贯彻征兵命令和有关政策不坚决,领导不力,工作人员不负责任,造成因政审不合格退兵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兵役机关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 优待、安置工作不落实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优待金标准低或不能按时兑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民政部门按优待对象名额每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被处罚的单位,仍要按规定标准兑现优待金。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民政部门按拒收名额每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被处罚的单位,仍要按规定的名额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罚款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征兵、优待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兵役工作人员和参加征兵工作的其他人员收受贿赂、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局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钛材进口管理整顿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

监督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加强钛材进口管理整顿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

国经贸贸易[1999]1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厅(委、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钛作为一种新兴的高性能优质稀有金属,是国防和尖端科技不可缺少的关键和支撑性材料。建国以来,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下,我国钛工业迅速发展,成为目前世界上少数几个能生产钛的国家之一,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特别是航空用钛合金材,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在国际上享有一定声誉。但近年来,一些企业和个人在局部利益的驱动下,通过边境贸易和走私等形式大量非法进口废旧钛材,造成国内生产、流通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我国钛工业的正常发展。为促进国内钛行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国内钛材生产企业的正常经营,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决定加强钛材进口管理和整顿钛材生产、经营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钛材进口管理

(一) 将钛材、钛铁合金、钛铁合金碎废料(具体税号见附件)列为进口重点敏感商品,加大海关查验力度。同时,将钛材列为海关重点审价商品,海关要按照有关审价规定严格审价,防止价格瞒骗行为的发生。

在新疆、内蒙古、黑龙江各口岸,重点实施监管查控,坚决打击通过伪报、夹藏等方式进口钛材的非法行为。

加大打击钛材走私力度,对钛材进口违规和走私案件,坚决依法惩处。

(二) 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商检局1996年联合发布的《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的有关规定,严禁废钛材、废钛铁合金、钛铁合金废碎料进口,国家环保部门不予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对以废钢铁、废五金电器等名义进口或夹带进口钛材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依照有关规定惩处。

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有边贸经营权的企业一律不得进口或代理进口废旧钛材、废旧钛铁合金、钛铁合金废碎料,一经发现,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企业,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或暂停其进出口业务。

(三) 将钛材、钛铁合金列入法定检验产品目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钛材进口实施法定商检,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进口。

二、加强钛材加工生产管理

对钛材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有色金属行业管理部门对现有的钛材生产企业核发钛材生产许可证。未经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生产加工钛材及其制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会同有色金属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钛材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以及使用进口废旧钛原料加工钛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惩处。

三、整顿钛材市场流通秩序

国家对钛金属及钛材、钛铁合金、钛铁合金废碎料(包括未锻轧钛、粉末、型材等)的收购的销售实行统一管理。已经设立的钛材经营企业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审定后,于2000年6月1日之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重新登记注册。新申请设立的钛材经营企业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任何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钛材经营活动。

近期,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宝鸡、沈阳两大钛材市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严格规范钛产品的加工、销售行为,加强对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加强钛材进口管理和对钛材生产、经营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钛材商品税号目录(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人事外事工作2000年规划

人事部


人事外事工作2000年规划
人事部


1988年以来,人事外事工作紧密配合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各项中心任务,努力开拓进取,工作扎实有效,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打开了局面,形成了规模,积累了成功的经验,为今后人事外事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从现在到2000年,是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人事制度深化改革、人事事业深入发展的重要阶段。为了使人事外事工作更好地为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事业发展服务,充分发挥“窗口”和“桥梁”作用,依据《人事工作199
6—2000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人事外事工作是我国外事和外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事外事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贯彻执行我国的外交方针政策;紧紧围绕部党组提出的实现人事工作“两个调整”的改革思
路,积极推动人事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为宣传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扩大国际影响,主动开展各项人事外事工作。
人事外事工作的主要原则是:
—突出重点。今后五年,人事外事工作的重点是:积极推动全国人事行政领域的对外开放与交流,努力为在我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即“三个制度、三个体系”,推行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加强“三支队伍”建设,广泛开展人事行政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发展与世界各国人事行政界交往。
—注重实效。各项人事外事工作,无论是多双边交流与合作,还是出国培训考察、专题研讨会、国际会议,都要紧紧围绕人事工作的中心任务,结合并立足于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在充分了解、认真研究国外情况的基础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取长补短,为我所用。坚决防止盲目地
、脱离实际地照搬照抄。
—拓宽领域。根据人事工作重点,进一步拓宽人事外事工作领域。人事外事工作既要立足于人事系统,又要努力促进和推动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外事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将人事外事工作对外交流合作领域,从目前的人事领域逐步扩展到人事行政和整个人才
资源领域;从发达国家逐步扩展到东欧和更多的发展中国家。
—扩大规模。扩大双边和多边人事外事工作活动范围;扩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渠道;加大公务员出国培训力度,形成一定规模的公务员出国培训体系;加强国际人事调研;扩展国际职员队伍;加强外事人中队伍建设,提高人事外事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和水平。

二、目标任务和要求
随前当前人事制度改革形势的发展,人事外事工作面临着更加艰巨的任务。到2000年,人事外事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和要求是:
—深入开展人事行政领域的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形成一批稳定的合作交流渠道,提高交流与合作层次,扩大合作领域和规模,充分发挥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主渠道作用。到2000年,计划派出各类出国团级200个共计1000人次:接待来访团组300个1500人次;建? ⑺吡到涣鞴矣上钟械模玻掣鲈黾拥剑矗案觯磺┦鸬乃浇涣骱献餍橛上衷诘模保蹈鲈黾拥剑常案觯⒌亩酝夂献髑烙赡壳暗模保玻案鲈黾拥剑玻埃案觯⑿纬梢慌献飨钅俊? —拓宽多个外事工作活动范围,积极发展与国际人事行政界的交往。积极参与人事行政、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努力争取在重要的国际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扩大我国在国际人事行政领域的影响;充分利用多边外事工作活动范围广、层次高的特点,抓住有利时机,
加强与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行政科学学会、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世界继续教育工程协会、东部地区公共行政组织等重要组织的联系,争取在这些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积极参加有关活动。到2000年,拟举办2—3次国际会议,组织一批高层次高水平的关于我国人事行政体制改革的论
文、利用国际舞台,宣传我国改革开放成就,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
—努力巩固和扩大国际职员队伍,认真做好国际职员的组织管理和选派工作,充实完善向“国际惯例靠拢”的管理规定;国际职员管理工作将加强国内外、前后方的密切配合,做好组织管理和选派工作,力争巩固并保留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现有的高级职位,争取更多高层职位;争取在今
后5个内派往国际组织的任职人员由现在的280人增加到300人;建立国际职员后备人员库、现任国际职员库和国际职员人事档案库,将后备人员由现在的200人扩大到400人。
—认真落实公务员国外培训计划,加快培养一批从中央到地方公务员业务骨干;培养和造就跨世纪的行政管理人才,派遣一批年轻优秀公务员出国培训进修。出国培训工作将加大规模和力度。在今后5年内争取派遣40—50期共600人次的短期出国培训考察考证;派遣100人次
的长期出国培训进修人员;在将中央各部委和所有省、市、区人事厅(局)长普遍轮训一次的同时,努力为一批年轻有为的中青年公务员创造出国深造的机会;五年内争取国外培训经费资助200万美元;争取国内其他部门资助300万人民币。此外,计划召开1—2次出国培训经济交流
会和出国培训成果效益评估会。
—组织召开全国人事外事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推动人事领域进一步对外开放与交流。加强国际人事行政调研工作,广泛介绍国外人事行政管理经验,为我国人事行政改革服务。在今后五年期间,计划编撰发行30期《国际人事调研》(双月刊),组织100多篇质量较好的文章
,撰写出版第二、三册《外国公务员制度》以及出国培训考察报告集《他山之石》续集。
—努力提高外事人员整体素质,建立一支精干的外事人员队伍。尽快解决外事人员队伍缺编问题,并努力为外派机构储备一定的后备干部。

三、主要措施
人事外事工作由于政策性强、难度大、任务重,要领导重视、思想解放,长远规划,在拓宽交流合作渠道、开辟人事外事经费来源、加强组织管理和加强外事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采取有效方法和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人事外事工作顺利完成预定的目标、规划和任务。
—多方面开辟建立对外交流与合作渠道。利用双边互访和多边交流以及出国培训进修等多种途径,拓宽合作领域,丰富交流合作内容,促进新的交流合作协议的签署和新的合作项目的形成,为我国人事行政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稳定的合作渠道。
—努力开辟多种途径,积极争取国外资助和国内有关部门配合与支持,确保足够的人事外事经费来源。在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同时,努力通过建立交流合作协议和项目,争取外国经费资助,为双边、多边交流,国外培训考察,组织和参加国际会议等外事工作筹措必要的经费。
—加强人事外事工作的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规定。严格遵循中央有关外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按外事工作的规定和外事审批权限,认真做好每一项人事外事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要有针对性和计划性,要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要细心安排,精心组织,确保质量。
—建立健全人事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法规,用以指导和推动全国人事外事工作的开展;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管理实施办法》;充实完善人事外事工作规定和工作人员守则;充实完善国际职员管理有关规定和国际职员工作向国际
惯例靠拢的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外事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使人事外事工作在各方面进一步规范化和系统化,做到有章可循。
—积极选拔政治思想好、外语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外事人员队伍,不断加强外事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国情教育、外事纪律教育、专业技能培养,使之成为既精通外事工作又熟悉人事行政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199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