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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军人优待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42: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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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军人优待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军人优待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1996]55号
各县市区入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各
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军人优待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
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十堰市军人优待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全民双拥意识和国防观念,弘扬“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精神,进一
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根据《宪法》、《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优待金社会统筹公民负担。辖区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
干部职工及城乡村(居)民、个体工商户(不含伤残军人和享受定期抚恤及丧失劳动能力又无
收入来源的人员、五保户及市以上各级政府另有规定不缴者),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统筹
优待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辖区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主管辖区优待金社
会统筹工作,并负责检查督促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统筹标准实行分层次确定,统一收缴。
  (一)除第二条外的辖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每人
每年按10元收取;
  (二)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公民每人每年按5元收取;
  (三)个体工商户每人每年按10元收取;
  (四)农村人口的收费标准,由所在乡镇、街办在农民负担5%之内提取。
  在完成上述统筹收取比例的基础上,鼓励单位、个人自愿多交。
  第五条 优待金社会统筹按隶属关系或划片包干等方式方法筹集,分级负责,一次到位
。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
  第六条 各负责统筹优待金的单位应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统收任务。
  第七条 优待金的使用:
  (一)优待辖区内义务兵家属;
  (二)对生活困难的烈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适当优待;
  第八条 优待金的兑现,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办于每年第一季度编制优待金方案
,并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10月底将优待金一次性划拨到负责兑现的
乡、镇、街办。各乡、镇、街办于12月底前直接兑现到优抚对象手中。
  第九条 优待金发放统一使用《军人优待金兑现三联单》。第一联由各乡、镇、街办存
查,第二联报县、市、区民政局存查,第三联寄往义务兵所在部队(其他优抚对象交本人)。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每年优待金兑现完毕后,应及时编制预决算执行情况,报同级
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分别建立优待金统筹专帐,专户储存,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将统筹金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优待金的使用,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若发现违纪行为
,应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追
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在社会统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
励。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做好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评价[2003]102号



关于做好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促进提高中央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现将《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是加强国有资本监管的重要内容,对于做好企业财务管理,促进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以及做好业绩考核、绩效评价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细化工作责任和工作分工,认真组织做好2004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企业财务预算应在认真总结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效益优先、全面预算和积极稳健的原则进行编制和实施。

  (一)企业应在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和稳步发展的基础上,以促进企业提高经营效益为目标,组织编制和实施财务预算。

  (二)企业财务预算应与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等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集团预算应与各子企业预算相互协调,形成有机整体,以便于财务预算的执行与考核。

  (三)企业财务预算各项费用开支应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降低成本费用开支水平,控制财务风险。

  三、企业财务预算编报范围包括企业总部及其境内外子企业(含所属事业单位、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基建项目),所属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四、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的统一报告格式由预计资产负债简表、预计利润表、现金流量预算表、成本费用预算表、分产品(业务)收入成本预算表、分产品(业务)成本费用预算表、投资收益预算表、重大资本支出预算表组成(见附件1)。

  五、企业财务预算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关系或产权关系,认真组织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并按照统一格式和编制要求做好企业集团财务预算报表的汇总和上报。

  六、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在认真分析、预测影响年度经营目标实现等关键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预算方案,并将年度财务预算细化为月度、季度预算,建立必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监控及考核机制。

  七、企业应当对本企业预算报表编制与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并将分析说明材料随预算报表一同上报。需分析说明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预算工作组织情况;

  (二)主要预算指标同比分析;

  (三)贯彻执行预算的主要措施;

  (四)其他需说明的因素。

  八、各企业应切实做好财务预算报表的审核、汇总工作,并于2004年3月20日前将企业集团财务预算汇总报表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一式三份上报国资委(统计评价局、业绩考核局及相关监事会);二级子企业分户财务预算报表仅报送电子文档。纸质文件须以“万元”为金额单位(计算机可自动生成)。

  九、企业在2004年度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应按照财务预算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对确需调整的,应按企业内部规定授权审批程序修正和调整预算。

  十、企业在财务预算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

     2.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编制说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在银行的各项业务开展过程中使用频繁、影响深远。现行有效的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从总体上看,民事诉讼法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银行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最近一段时期,中国社会在快速转型,社会民事纠纷在高速凸显,新的民事纠纷不断涌现。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时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于2012年8月31日修订完善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修订点多面广,修订多达60多处,内容丰富,必将对银行业今后工作的开展产生重大影响,下面就修订情况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如下:
一、完善了物权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法的衔接
针对金融机构抵押债权中抵押物抵贷诉讼过程漫长、抵押债权实现难的现状,2008年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物权法改变了担保法规定的“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繁琐债权实现过程。但物权法作为实体法仅规定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实体权利,但从程序上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无法支持。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一百九十七条进行了明确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除非是重大、疑难的案件,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实行一审终审。这样,银行今后处理抵押物时可以采用特别程序,极大缩短诉讼进程,加速了抵押权的实现,提高了金融债券的处置效率,保护了金融债权案件的程序正义。
二、完善了保全和先于执行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改变了原来财产保全制度,在原来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基础上增加了行为保全,内容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完善了证据保全的种类,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第八十一条增加了“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新民事诉讼法增加诉前证据保全,有利于提前固化证据,保证纠纷的公正公平审理。及时采取行为保全,可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减少金融财产的损失。
   三、强化了执行程序保障
执行是审判的生命力,然而判决裁定的“执行难”,让银行经常赢官司,丢了信贷资产。这就是一直困扰法院和银行执行难,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难采取了以下措施:
  1.强化执行措施。针对一些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新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制裁通过假诉讼、调解等逃避执行行为。针对一些被执行人通过另启诉讼等方式逃避执行的情况,新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加大对拒不执行的惩处力度。针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行为,新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五条将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进一步强化了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四、改变了督促程序中支付令形同虚设的局面,强化督促程序的法律保障
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新民事诉讼法对支付令制度的修改后,既发挥了支付令的灵活快捷成本低的督促作用,又强化支付令的法律保障效力,必将会引燃支付令新生命力,也必将为今后银行督促违约客户履行义务量身定做了快捷督促方式,避免事大事小事一律走诉讼程序的漫长道路。
五、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强化金融服务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预见,一直要求呼声很高的公益诉讼实施后,银行业务创新、业务收费、信息披露等问题的公益诉讼将会有所增加,许多热心维权的人士一定会就许多民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银行对簿公堂,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这种形势下,银行业必须自我加压,,规范经营范围,提升服务质量。
六、增加了送达方式,缩短了域外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视为送达的时间
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增加了以下送达方式: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新民事诉讼法将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视为送达时间由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
迟到的正义即为不正义,无法送达和长时间的送达,浪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有限的司法资源,本次新民事诉讼法对送达制度的修订,极大的改变了“送达难”的尴尬局面,今后金融案件的送达有了更多的送达选择方式,缩短了送达时间,解决了了当事人拒不签收的难题,创新了送达方式,提高了司法效率。
  七.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审判质量、释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同时,一百五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金融机构在审查客户时可以方便的查询客户的涉诉审理结果,审查其信用情况,对于“老赖”等将其列入客户黑名单,预防“老赖”客户骗取银行信用。
  八、进一步完善了简易程序
  新民事诉讼法中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完善,对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如下补充修改:
1.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新民事诉讼法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在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2.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根据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增加规定了对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3.进一步简化审理程序。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
新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修订,对于解决今后银行的小微贷款及小额柜面业务产生的纠纷开辟绿色快速通道,避免久诉不决,实行一审终审,将会更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小纠纷大诉讼”的实质不正义。
九、明确了调解协议确认的特别程序
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十五章特别程序内增加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作为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独立的第六节,内容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民事诉讼法增加的先行调解和调解协议的确认的规定,必将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调解书进行法律确认,产生纠纷时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十、强化了检察监督功能   
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新民事诉讼法在原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全方位的监督,增加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调解书的监督和对执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于保证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实施法律,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总之,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制度的大量修改,涉及民事诉讼的调解、立案、证据财产行为的保全、特别程序、再审、送达、执行等各个环节,加大今后银行业金融资产的保护力度,大大提高了金融纠纷的解决效率,必将进一步实现银行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为银行业的和谐快速发展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持。


(作者:刘敬利,临商银行法律合规部,金融律师,Emai:13518691771@139.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