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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0年证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申请和审核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5:19: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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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0年证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申请和审核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2000年证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申请和审核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8日 证监机构字[2000]278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2000年度证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业已结束,为了使资格审核及授予工作有序地进行,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00年证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申请和审核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员需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专职从事证券业务连续两年以上的从业经历;申请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从业资格需具有大学本科或证券相关专业(财经、财会、法律、计算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他学科的专科学历或高中毕业须具有连续从事两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经历。以上学历须为国家认可。

  专职从事证券业务的从业经历包括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自律组织、证券经营机构的工作经历,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经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岗位上的工作经历,从事基金、债券业务经历,专业证券研究机构的工作经历,证券专业报刊编辑、记者的工作经历;

  (四)参加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或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自律组织举办的培训且考试成绩合格;

  (五)自愿并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以及行业自律性组织的行为规范,接受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证券从业资格:

  1、《证券法》规定不得成为证券从业人员的;

  2、在申请证券从业资格前五年受过与证券业务有关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等处罚的;

  3、在申请证券从业资格前五年受过与金融证券业务有关的党纪政纪处分的;

  4、在申请证券从业资格前五年受过刑事处罚的;

  5、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调查且没有定论的。

  符合上述条件,且证券基础知识和证券交易两科合格者,可申请证券经纪从业资格;证券基础知识和证券发行与承销两科合格者,可申请证券代理发行从业资格;证券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分析两科合格者,可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申请人如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已取得从业资格者如被查实在资格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中国证监会将撤销其资格,并视情节给予三年内或永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的处罚。

  二、申请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一)证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证后即退还原件);

  (三)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证后即退还原件);

  (四)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证后即退还原件);

  (五)连续两年专职从事证券业务的从业经历证明(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人员提供);

  (六)三张近期免冠两寸照片(其中两张自行贴在《证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申请表》的相应位置)。

  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为正本。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三、审核程序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请人即可通过所在法人机构统一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其中异地证券营业部、证券公司分公司的人员以分公司或指定的一家证券营业部为单位直接向当地的派出机构申请。

  (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的正本以及初审意见于2001年2月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各派出机构对拒绝受理的申请或初审未通过的从业人员,应说明原因。

  各派出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条件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重点加强对申请人的以往经历和学历状况的审查,要对学历证书复印件与原件进行同一认定,要与出具证明的机构核对申请人员的以往经历和表现。

  各派出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有关投诉。一旦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者,要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中国证监会对派出机构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向合格者发放从业资格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复审未通过的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将说明原因。

  为了建立全国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各代申请从业资格的机构须按我会统一制定的 EXCEL格式上报申报材料,各派出机构对初审通过人员的《证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申请表》按我会统一制定的EXCEL格式进行汇总后,须将软盘于2001年2月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机构部。

  附件:证券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略)

二○○○年十二月八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规范证券营业网点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规范证券营业网点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完善监管服务,杜绝无证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中国证监会拟对证券营业网点进行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原则
(一)申请规范为证券营业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1998年年底前设立并开业;
2、1999年日均股票、基金交易量在500万元以上;
3、没有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没有违规吸收社会资金;
4、计算机信息系统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转为证券服务部的,应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23号)中规定的设立证券服务部的条件。
(三)不具备转为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条件的,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督下,由其设立机构负责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半年内予以撤销。
二、清理规范程序
(一)本通知附件所列140家证券营业网点,凡具备转为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条件的,由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我会备案。其中转为证券营业部的,由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到我会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二)其它不规范证券营业网点,凡具备转为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条件的,由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据以上规定进行初审,报我会审批。
三、为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对于通过清理将不规范网点转为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的证券公司,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设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的申请。
四、今后,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营业网点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140家换证遗留证券营业网点名单(略)



2000年10月11日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94)国管财字第8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经商财政部同意。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部对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附属事业单位比照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的请示》的批复,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的实际情况,参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的宾馆招待所(以下简称宾馆招待所)。包括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饭店、酒店、休(疗)养院、度假村、餐馆、歌舞厅等。

  第三条 宾馆招待所的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并接受财务主管部门、工商、物价、财税。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宾馆招待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五条 宾馆招待所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宾馆招待所应按规定建立资本金制度。

  第七条 宾馆招待所可以建立坏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在年度终了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0.3%--0.5%计提,计入管理费用。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宾馆招待所发生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计入管理费用;少于上一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冲减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宾馆招待所,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第八条 存货的计价。宾馆招待所的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商品等。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购入的原材料.燃料.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按原始进价加由宾馆招待所可直接认定的运杂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根据宾馆招待所的经营特点,购入的燃料、物料用品等多为自用,且往往是一次大批同种存货,对这类存货,其购入成本应包括买价利直接发生的运杂费等费用;对于一次购买多种存货的,发生的运杂费等往往不好直接认定到某种存货中,这种情况下可作为营业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运杂费指除商品以外的存货人库前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管费、途中保险费、运输途中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及折旧、修理等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第十条 成本和费用。
  一、 营业成本。宾馆招待所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包括:
  1. 宾馆招待所直接耗用的原材料。调料、配料、辅料、燃料等直接材料,包括宾馆招待所餐饮部和餐馆耗用的食品、饮料的原材料、调料、配料成本;餐馆、浴池耗用的燃料成本;宾馆招待所洗衣房、洗染店、耗用的原材料、辅料成本。
  2、进价成本。分为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和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购进商品原价。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进口商品在购进中发生前实际成本包括:
  (1) 进价
  (2) 进口税金
  (3) 购进外汇价差
  (4) 支付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的手续费。
  3、其他成本,指宾馆招待所出售无形资产、存货(不包括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 营业费用。是指各营业部门在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管费,保险费,燃料费、水电费、广告宣传费、邮电费、差旅费、洗涤费、清洁卫生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物料消耗、经营人员的工资(含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工作餐费、服装费以及其他营业费用。有关项目内容如下
  1、 运输费,指不能直接认定的购入存货发生的运输费用。内部不独立核算的车队发生的燃料费、养路费等,也许入运输费。
  2、 保险费,指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财产保险费用。
  3、 燃料费,指餐饮部门耗用的燃料费用。
  4、 水电费,指营业部门耗用的水费、电费。
  5、 广告宣传费,指单位进行广告宣传而支付的广告费用和宣传费用。
  6、 差旅费,指营业部门人员出差的差旅费。
  7、 洗涤费,指营业部门发生的洗涤费用。
  8、 低值易耗品摊销,指营业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用。
  9、 物料消耗,指营业部门领用物料用品而发生的费用。
  10、 工作餐费,指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费用。
  11、 服装费,指按规定为职工制作工作服装而发生的费用。

  三、 管理费用。是指宾馆招待所为组织和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由宾馆、招待所统一负担的费用,包括管理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董事会费、外事费、租赁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税金、燃料费、水电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开办费摊销、交际应酬费,坏帐损失、存货企亏和毁损、职工住房管理费、事业管理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有关项目内容如下:
  1、管理经费,指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作餐费、服装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物料消耗以及其他行政经费。
  2、劳动保险费,指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单位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3、待业保险费,指宾馆招待所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4、董事会费,指宾馆招待所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5、租赁费,指租赁办公用房、营业用房、低值易耗品等的租赁费用。
  6、咨询费,指宾馆招待所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7、审计费,指宾馆招待所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8、诉讼费,指宾馆招待所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9、排污费,指宾馆招待所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10、税金,指宾馆招待所按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1、土地使用费,指宾馆招待所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
  12、土地损失补偿费,指宾馆招待所在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费用。
  13、技术转让费,指宾馆招待所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14、低值易耗品摊销,指除营业部门外的其他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用。
  15、交际应酬费,指在业务交往过程中开支的业务招待费用。
  16、折旧费,指全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17、修理费,指单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发生的修理费用。
  18、职工住房管理费,指职工宿舍发生的住房后期管理费。  
  19、事业管理费,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部门的费用。事业管理费按营业收入的1-2%计提。

  四、财务费用。是指宾馆招待所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加息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

  五、 宾馆招待所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按全年营业收入额的1-2%控制使用,据实列支。

  六、 宾馆招待所列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分别按下列比例提取:
  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单位参加职工医药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不包括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
  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七、 宾馆招待所的下列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1、 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发生的支出;
  2、 对外投资支出和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3、 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 支付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5、 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开支。

  八.宾馆招待所成本费用核算必须控权责发生制原则,严格区分本期成本费用与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的界限。

  第十一条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一、营业收入。是指宾馆招待所在经营活动中由于提供劳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客房收入、餐饮收入、商品部收入、车队收入、洗衣收入、娱乐收入、其他收入。

  二、 利润,宾馆招待所利润总额由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组成。
  1、 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
  2、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取得的股利、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净值的差额。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净值的差额等。
  3、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后的净额。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宾馆招待所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变卖的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礼品折价收入、其他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非常损失、技工学校经费、赔偿金、违约金、罚息、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4、 宾馆招待所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延续5年未弥补的亏损,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三、利润分配。宾馆招待所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支付被没收财物损失和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

  (二)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超过用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亏损的期限,仍未补足的亏损);

  (三) 提取盈余公积金:
  1、 宾馆招待所按不低于当年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当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
  2、 盈余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和按照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等。但转增后留存宾馆、招待所的盈余公积金以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5%为限。

  (四) 提取公益金;
  1、 宾馆招待所按不高于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计提公益金。
  2、 公益金主要用于宾馆招待所职工住宅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和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福利性支出。

  (五)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1. 宾馆招待所以前年度未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分配。
  2. 宾馆招待所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3. 向主管机关上交调剂基金;其比例最高不超过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20%。调剂基金主要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等。为增强宾馆招待所的自我发展能力,上交调剂基金后,机关不得随意抽调宾馆招待所的资金。
  4. 其他投资者按投资比例分利。

  第十二条 宾馆招待所的工资福利等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与经济效益相挂钩。

  第十三条 宾馆招待所应按规定向财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宾馆招待所的财务管理,凡本规定未涉及的部分,可参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宾馆招待所会计核算比照执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我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1994年1月起施行。宾馆招待所不再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90]国管财字第228院号《中央国家机关附属自收自支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