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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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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1-02-15

教体艺厅[2001]1号


  我部于2000年12月24日至26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了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全面总结了改革开放20年来,特别是《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年-2000年)》下发以来,我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基本经验,讨论和分析了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了在新的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全面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现将《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并结合本地区实际予以贯彻落实,加快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的步伐。

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

  为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近10年来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基本经验,表彰贯彻实施《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2000)》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研究讨论《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征求意见稿)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共商我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发展大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教育部于2000年12月24日至26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陈至立为大会致信,教育部副部长王湛,山东省副省长、青岛市代市长杜世成,教育部艺术教育委员会主任赵(氵风)等出席了会议。来自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分管艺术教育的厅长(主任)、处长和代表,教育部艺术教育委员会的有关专家及新闻单位的代表160余人参加了会议。

  陈至立部长在信中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美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学校教育中日益显示出其重要作用,从而也越来越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政领导部门的重视和全社会的关注。审美素质是人的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人不会审美,就是不完全的人。艺术教育是美育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实施美育的主要形式和有效途径。加强学校艺术教育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面向21世纪高素质人才对我们提出的重要任务和迫切要求,是党和国家赋予我们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我们要进一步充分认识美育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切实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深化艺术教育教学改革,抓好师资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农村学校开展艺术教育的途径,全面提高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质量。

  王湛副部长在会上作了题为《深入贯彻全教会精神开创学校艺术教育新局面》的报告。青岛市教委、上海市教委、清华大学、扬州大学人文学院艺术系、四川省温江县教育局、山西省侯马市教委、北京黄庄职业高中等七个单位的代表从各自不同角度在大会上介绍了其近年来开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经验;会议共收到各地的经验交流材料120余份,代表们在分组会上交流了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情况和经验,并就王湛副部长的报告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征求意见稿)、《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会议以教育部的名义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2000)》颁布以来,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领域中作出突出贡献的508个先进集体和500名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会议期间,代表们还考察了青岛市大中小学艺术教育;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负责同志在闭幕式上作了会议总结报告。

  这次会议是在世纪之交的重要时期,也是在全国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大好形势下召开的。会议达到了总结经验、规划未来、统一认识、明确方向的预期目标。与会同志一致认为,会议开得十分及时,必将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与会代表充分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会议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经济的不断繁荣,现代化建设事业和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美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日益显示其重要作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和关怀下,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进一步提高了对美育和艺术教育工作的认识,明确了学校艺术教育的地位和指导思想,加强了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领导,从各地实际出发,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学校艺术课开课率大幅度提高,艺术教学体系逐步确立。
  教学改革不断深入,课堂教学质量明显提高,艺术教育科学研究有所发展。
  艺术教师队伍建设发展较快,艺术教师严重不足的状况得到缓解,艺术教师的素质不断提高。
  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逐步丰富,并成为整个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学校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及艺术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艺术教育投入有所增加,办学条件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为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物质保障。
  学校艺术教育的规章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学校艺术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和教研业务网络已基本建立。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并取得了许多带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经验,概括起来有以下5点:

  第一,提高对艺术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学校艺术教育的指导思想,是抓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首要前提。
  第二,重视规章制度建设,强化行政管理,加强检查评估是抓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重要措施。
  第三,总体规划,分类指导,典型示范,区域推进是加快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加强科学研究,是加快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根本出路。
  第五,抓好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师资、行政管理人员和教研员队伍的思想、业务水平,是抓好学校艺术教育的关键所在。



  会议认为,我国学校艺术教育在过去的10年里虽然发展很快,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从总体上来说,艺术教育仍然是整个学校教育中的最薄弱环节之一,当前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仍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艺术教育的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艺术教育在学校中的地位有待加强。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仍十分薄弱。教师数量(主要是农村和普通高中)总体不足,整体素质较低,地区分布严重不均衡。艺术教育尚未形成大、中、小学相互衔接,科学合理的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尚需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进一步改进。特别是一些地方存在着重技能,轻审美和忽视创造能力培养的倾向。经费投入严重不足,除少数地区的学校外,学校艺术教育器材普遍匮乏。艺术教育法规建设尚待加强,科学研究工作还比较滞后。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大家的努力加紧予以解决。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通过学习全教会精神,结合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实际,对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并形成了以下共识:

  (一)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第三次全教会明确将美育纳入到素质教育的范畴,并正式写入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了美育在教育中的地位。对于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它预示着我国学校艺术教育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美育是学校全面发展教育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施和深化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和重要内容,它对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陶冶情操、提高素养,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长期以来,美育又是学校教育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学校美育和艺术教育不被人们所重视,要切实提高人们对学校美育和艺术教育性质和作用的认识,促进学校美育和艺术教育健康发展。

  (二)美育对于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独特的作用。美育和德育一样,都作用于人的精神世界,引导青少年理解并追求人生的意义和价值。德育是在准则规范性教育中使人获得自觉的道德意识。美育是在熏陶、感染中对人的精神起激励、净化、升华作用。美育主要作用于人的感性、情感,它对人的教育是在“潜移默化”中进行的,不知不觉地影响着人的情感、趣味、气质、情操、胸襟。学校教育以培养“四有”新人为目标,必须充分发挥美育的功能。

  (三)培养创新精神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同时也是美育的重要功能。美育可以激发和强化人的创造冲动,培养和发展人的审美直觉和想象力。很多大科学家都指出,科学研究中新的发现往往是靠一种直觉和想象力。爱因斯坦说:“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而直觉和想象力的培养,美育比智育更具功效。随着思维科学的发展,科学家日益认识到,人的创造性思维的形成,正是建立在逻辑思维与形象思维统一的基础上,科学与艺术是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同的基础是人类的创造力,它所追求的目标都是真理的普遍性。在知识经济时代已见端倪的今天,美育对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具有智育所不可代替的作用。

  (四)加强美育已经成为我国21世纪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适应21世纪产业发展新形势的客观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生产部门、流通部门、管理部门和各级领导的素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商品的审美价值正愈来愈受到广泛重视。目前商品的文化含量和审美品味不高,已成为制约我国许多产品升级换代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提高广大专业人员和劳动者的审美素质,已被提到重要的日程上来。因此,加强学校美育工作不仅必要,而且十分迫切。

  (五)学校美育工作包括的方面很多,而艺术教育则是学校实施美育的最重要内容和途径。艺术教育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学校美育实施的效果,加强学校艺术教育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素质教育的实施为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艺术教育正面临着建国以来难得的发展机遇。



  会议认为,当前必须抓住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有利时机,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的指导下,扎扎实实地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会议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加强学习,提高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认识。

  长期以来,认识问题一直是制约艺术教育健康发展的关键。因此,认真学习,不断提高广大教育工作者对美育和艺术教育性质、作用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决定”上来,是当前学校艺术教育面临的首要任务。当前应重点注意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确立艺术教育是学校教育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思想。坚决纠正把艺术教育看作是可有可无的错误认识。其次要端正艺术教育的指导思想,树立正确的艺术教育观。既要舍得为艺术教育投入,又要把握正确的方向,克服只重视少数尖子、忽视面向全体,只重视比赛、忽视教学以及艺术教育中出现的应试教育倾向。艺术教育要弘扬主旋律,培养学生健康向上的审美情趣。

  (二)深化课程教材改革,提高课堂教育质量,逐步建立大中小学相衔接的、科学合理的艺术教育教学体系。

  中小学艺术课程教学改革是整个学校艺术教育教学改革的基础和重点。目前现有的艺术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材与素质教育的新要求仍存在着较大差距,专业化的倾向仍较为严重,教材质量参差不齐,缺乏适合广大农村地区学校的教材,大中小学的教学内容缺乏科学合理的衔接。

  教育部已对现行义务教育阶段的音乐、美术教学大纲进行了修订,并将于2001年秋季正式实施。新修订的音乐、美术教材,也将在2002年秋季前全部完成修订和审查,向全国推荐。 与此同时,教育部正在组织编写新的课程标准和教材。“十五”期间,将紧紧围绕新课程标准的制订和新教材的实验,通过评选优秀课和优质教材等活动,推进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不断深化基础教育阶段艺术课的改革。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参加基础教育新课程标准与教材的实验。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和高等学校学生的特点,拓宽课程内涵,着重提高学生的综合人文素质和审美素质,重点建设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教学基地和实验教学中心。

  (三)大力发展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尽快改变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薄弱状况。

  加强学校农村艺术教育,必须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 把开齐开足艺术课作为加强农村艺术教育的首要任务,改革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内容和教材,根据新课程的要求和农村教育的实际,要探索多渠道、多途径解决农村艺术教师配备和培训的途径,充分利用农村地区丰富的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展具有农村特点的课外校外活动,研制开发经济适用,简便易学,适合贫困地区农村需要的艺术教育器材和教学具。为贫困地区农村的学生接受艺术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要通过在全国58个试验县开展的试点工作,在农村学校的教育管理、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学评价、师资队伍建设、器材配备等方面总结探索出一个比较完整的、切实可行的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路子,以此为基础,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

  (四)深化艺术师范教育教学改革,认真实施园丁工程,建设一支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艺术师资队伍。

  建设一支与素质教育要求相适应的艺术师资队伍,是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发展的根本保证。根据当前学校艺术教育的实际,既要抓好新师资的培养,解决好来源的问题,又要重视在职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一方面要深化艺术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对艺术师范教育的课程结构、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育实习等一系列环节进行改革。另一方面要抓好骨干艺术教师的培训和全员教师培训工作。抓若干个艺术教师的培训基地,推动艺术教师培训的制度化和规范化。通过转发国家级骨干教师课程计划,组织编写用于音乐、美术教师全员培训的“继续教育培训指南”和培训教材,组织艺术教育专家讲学团送教上门等措施,指导各省、市的二级、三级骨干教师培训和全员培训。

  (五)规范学生课外艺术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质量。

  课外艺术教育活动是艺术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开展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首先要突出育人宗旨,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要充分发挥校外教育机构作用,利用社会文化艺术资源,为学生创设良好的社会艺术教育环境;要采取积极措施推进班与班之间,年级与年级之间,校与校之间丰富多彩的群众性艺术活动,使学校艺术教育活动趋于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指导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类由学生参加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同时要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指导教师的培训工作,在努力提高指导老师水平的同时,不断提高学生艺术教育活动的质量。

  (六)加强器材、设施配备,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

  必要的场地设备和器材配备是开展艺术教育的物资基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学校艺术教育的场地和器材配备工作,多渠道地解决场地和设备器材配备。要进一步改善艺术教育的教育教学条件,加强对艺术教育的投入。教育部将根据新修订的基础教育阶段的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重新修订中小学艺术课程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各地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制订适合当地实际的中小学艺术课程教学器材和设备配置标准和计划,加强普通高中、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以及艺术师范学校(院)器材配备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今后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督导评估,办学条件评估时,都要把艺术教育的器材配备情况作为评估的指标。通过评估、督导,切实促进艺术教育的办学条件的改善。

  要注重对艺术教育器材和设施的科学研究,使器材、设备的配备适应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艺术教育发展不平衡的现状,研究出实用、经济、多功能的教学器材,不断改善教学条件,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七)加强法规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大力提高艺术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程度。

  发展学校艺术教育必须走依法治教的道路。要把建立健全艺术教育规章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尽快下发《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制定相应的细则和配套规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并完善学校艺术教育规章制度。力争在“十五”期间,初步完成艺术教育法规体系建设,使艺术教育真正纳入到依法治教的轨道。

  要高度重视艺术教育科研工作,采取有利措施,加强艺术教育的科学研究。确立事关艺术教育发展的重要课题,为艺术教育的发展提供科学依据。要继续做好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中美育课题指南编写和组织评审工作。继续举办全国艺术教师优秀论文评选活动,鼓励更多教师进行科学研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抓好本地区艺术教育科研工作。力争“十五”期间,抓好一批课题,抓出一批成果,促使学校艺术教育上一个新台阶。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传统的艺术教育教学模式正面临着新的挑战。当前要大力提高艺术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程度,建立国家艺术教育资源库,研究开发中小学艺术教育多媒体教材和计算机辅助教学课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来改进和促进学校艺术教育与师资培训,拓展教师和学生获取艺术及相关信息的手段及选择范围,为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艺术教育提供空间,为大幅度提高教育质量提供必需条件。

  王湛副部长在报告中就如何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领导,改善艺术教育的办学条件,特别强调指出以下几点:

  第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学校校长要摆正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位置,明确学校艺术教育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重要地位。要建立艺术教育工作议事制度,定期分析研究艺术教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实际困难,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要把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与本地区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纳入学校督导评估范围。今年教育部将组织国家督学对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检查。

  第二,切实增加艺术教育的经费投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努力增加对艺术教育的投入。各级政府增加的教育经费要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学校艺术教育;在城乡教育费附加中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学校艺术教育。学校在教学器材的装备和信息技术的配置中要考虑对艺术教育实行必要的倾斜,各地要把艺术教育教学器材设施的配备情况作为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整体合力。艺术教育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不但需要全体教育工作者的积极努力,而且需要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依靠当地政府和社会力量发展艺术教育,学校要主动与宣传部门、文化部门以及校外青少年教育机构合作,广泛利用社会及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设施及人力资源等一切积极因素,共同开展学生艺术教育活动,形成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整体合力。

  第四, 加强研究,积极进取,真抓实干。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时代发展特点,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自觉、主动地适应新的形势,认真、深入地研究学校艺术教育在改革和发展中的一些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以及学校艺术教育发展中的一些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正确地把握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善于思考,提出新思路,制定新措施,解决新问题,鼓励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分类推进。要善于分析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目标要实,措施要实,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切实把工作做好。



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125号



  《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已经2013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苏树林

  二○一三年九月四日



  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的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由政府主导、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的税收保障协调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税收保障工作,日常事务由税务机关负责,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税收协助工作机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协助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妥善保存和管理。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涉税信息交换和使用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税收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税收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积极培植税源,保障税收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 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税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相关税收信息。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时,会商同级税务机关。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实现涉税(费)信息采集的社会化和信息化。

  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优化申报征收程序,降低税收征收成本。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纳税信用制度建设,健全纳税信用奖惩机制。

  税务机关应当做好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及对纳税人奖励或者惩戒的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发布信用信息。

  省级税务机关可以在福建省涉税信息交换平台统一公布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并依法提供有关部门需要的统计信息数据、分析材料。

  第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并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其提供纳税资料之日起15日内,提供相应的资料。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不影响税务机关根据自身收集的证据作出行政决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可以延期提供纳税资料,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等原因消失后5日内提供。

  第三章 税收协助

  第十一条 省级税务机关依托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福建省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并与其他有关部门以及设区市、县(市、区)的信息平台实现互联共享。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城市公用事业运营等单位应当履行涉税协助义务,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下列事项中的涉税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传输到福建省涉税信息交换平台:

  (一)企业事业单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的吊销、年检,企业股权转让与变更登记,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登记、使用、交易;

  (二)营利性、非营利性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撤销、年检;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颁发、变更、注销;

  (四)土地使用证、车辆和船舶营运证的登记、变更、注销;

  (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的开户、变更、注销以及使用;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有关规划许可的变更,房地产项目施工、商品房预售和采矿、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以及文化经营等许可证的发放;

  (七)分行业城镇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信息,分行业、分类型、分部门经济运行的主要情况等信息;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

  (九)技术转让、产权转让以及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十)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重点建设项目及重大产业的投资计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本级财政资金的拨付,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和工程决算;

  (十一)特种经营许可,专业市场、展销会、商业性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的审批,经营性停车场的开办;

  (十二)海关专用缴款书,大型设备和技术的引进、进出口涉税异常信息等;

  (十三) 烟草销售许可证的发放和烟叶的种植计划、收购计划;

  (十四)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境外人员出入境签证、国有企业工资薪金限额、驾培学校学员驾考名册等信息;

  (十五)其他涉税信息。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需要的但无法通过福建省涉税信息交换平台交换的涉税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手续,不能提供相关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减免税、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税务机关依法查封不动产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应当在打击逃、骗、抗税等方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破产清算时,税务机关可请求其依法协助追缴欠税,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户开设、存款账户和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等相关信息,协助配合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公安、工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税务机关。

  第四章 税收服务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权利救济等服务。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负担。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推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征收依据、减免税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未经依法公开的涉税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办税服务时不得故意刁难纳税人,不得强制纳税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收受、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纳税人投诉和信访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纳税投诉,有效化解纳税争议。

  第五章 税收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和征收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情况实施财政监督。税务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纳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等对税收执法的评议和监督,公开改进措施,并反馈改进结果。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稽查,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

  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投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检举、投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检举、投诉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或者单位未履行协助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 年11 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上饶市市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饶府字[2006]117号

关于印发上饶市市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上饶市市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



上饶市市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

管理试行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委老干局、市人民医院:

为保证我市市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机制的平稳正常运行,充分保障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进一步规范定点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效地堵塞漏洞,遏制浪费,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参加市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单位,必须在每年1月15日前按市政府确定的当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一次性向市医疗保险局缴纳统筹金。2006年市属单位离休干部单独统筹标准为10000元; 中央、省属驻市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标准为12000元。国有特困企业、事业单位无力缴费的界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经贸委按赣劳社医[2002]6号文件在上年度的11月份完成。

第二条 实行合资、兼并、分立、嫁接、转让、联营、租赁、承包的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由接受或继续经营者负责缴纳;撤消、破产、倒闭以及拍卖等实体已不存在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在其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和其他财产转让收入中,按上年度市本级离休干部平均支出医药费用标准的10年一次性缴纳。资产变现不足以支付的,经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审核后,由离休干部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筹集;主管部门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市政府按年度适当解决。

第三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按有关规定解决。

第四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采取个人帐户与统筹帐户相结合管理办法。按当年统筹金标准的50%划入个人帐户,由医保局每季度初记入离休干部IC卡中,其余部分作为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年终结算时,门诊和住院医药费合计没有超过个人帐户金额的,按节余金额的50%以现金形式奖励给离休干部本人。

第五条 离休干部门诊凭医疗证、病历处方本和IC卡到市人民医院就诊。个人帐户金额不足时,由个人先垫付现金,次月初凭有效医疗发票、门诊病历、复式处方等材料送市人民医院医保办统一审核报销。

第六条 离休干部因病住院,须凭定点医院入院卡、医保局开出的入院介绍信和本人的医疗证、病历处方本和IC卡到市人民医院办理记帐手续(急诊可先治疗,后补办手续)。

第七条 离休干部诊疗和用药,严格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和《江西省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增补部分)、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赣劳社医[2002]9号)。特殊情况需经医院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定点医院对离休干部的就医要严格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保障他们医疗所需、提供优质服务,实行免费挂号、优先诊疗、优先发药、优先安排住院,不能将离休干部医药费用列入与科室效益及个人业绩挂钩的考核内容。

(一)门诊就诊只能对症开药,不能开与病情无关的药品,急性病每次限3天量,慢性病每次限10天量;输液治疗用药,每次不超过3日量。门诊输液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内,不准带药外出。

(二)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必须详细列入医嘱单(含处方开药和出院带药),出院结算时须经离休干部在费用清单上签字认可。

(三)不得挂床住院和开设家庭病床,因情况特殊需开设家庭病床的,应先报经医保局同意。

(四)特殊医用材料原则上只使用国内普及型或经济型。确因病情需使用进口材料的,须经医院和医保局审批。

第九条 离休干部必须本人持医疗证和病历本,到定点医院就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疗费不予报销,造成损失和影响的,按规定处罚。

(一)将医疗保险证转借他人,或以本人的名义为他人诊治、取药;

(二)指名开与病情无关的药品和检查的;

(三)私自外购药品。

本人确属身体原因需由亲属长期代购药者,由本单位出具证明,原则上确定一名亲属代购,由医保局审批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统一登记管理 (带药范围原则上仅限于慢性病口服药)。

第十条 离休干部市外转诊发生的医疗费,除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外,由个人先垫付现金,治疗终结后凭出院小结、发票和费用明细清单到市人民医院按规定报销。市外转诊的住院床位费原则上每日省内按40元、省外按60元报销。

第十一条 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可在安置地就近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定点医院和一家社区医院就医。需要转诊转院的,须事先通知医疗保险局,就诊和用药规定与市内离休干部相同。

第十二条 市医保局为方便离休干部,在市人民医院新门诊大楼设立保健科,派专人在保健科为离休干部服务。

(一)为离休干部办理住院等有关手续。

(二)到病房核对住院病人身份,到门诊部、医技科巡查是否有冒名顶替看病和输液、检查现象。医院对违规医生也要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局、市财政局。

(三)协助市人民医院做好日常现金报销的审核(个人帐户超支、转诊转院等)和转院审批等工作。

(四)每月与定点医院进行初步结算。医院在次月10日前,按要求填报离休干部住院费结算表,附病案资料(离休干部签字认可的费用结算清单应附在病案后),医保局对住院人员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品名称、单价、金额、具体诊疗项目及其次数金额等)、住院发票、医嘱等资料进行集中审核。

第十三条 为确保离休干部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定点医院的医疗管理,市医保局与定点医院每年年初签订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费用给付等方面予以具体细化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不断提高监控手段。定点医院必须实现门诊、住院与医保信息网络全接口,使市医保局可在终端监控、查询每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对有疑问的费用及时掌握,保证统筹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定点医院必须制定出台严格的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办法,加强日常管理,规范医生的医疗行为,杜绝漏洞,严禁开大处方、人情方和搭车开药。加强对违规现象的处罚力度,确保惩罚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成立一个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局等几家联合组成的检查组,每季度对定点医院进行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管理的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饶府字[2004 ]4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