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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1 20:12: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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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赣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赣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控制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和谐平安赣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突出事故控制目标的考核,同时结合对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公共安全的投入、各项防范措施的执行、机制体制的创新、专项安全整治的进展等方面情况的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见附表)。
第四条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下达的原则。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参考全市前三年各类事故的平均数,综合确定全市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控制指标包括:杜绝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以及校园内因安全隐患发生的死亡事故,降低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和分行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其它工矿商贸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第五条 市政府每年年初将当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下达给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以责任书的方式,将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每年年底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情况,逐项进行认真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按本办法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年终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考核情况报告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档次:先进单位、达标单位、不达标单位、黄牌警告单位。
(一)经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二)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不含9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达标单位;
(三)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为安全生产不达标单位;
(四)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为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单位。
第八条 建立安全生产奖励专项资金,对考核结果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给予奖励。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内的综合评先评优资格,并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及其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考核结果为不达标单位和黄牌警告单位的;
(二)本辖区、本系统当年发生1起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生产、交通、火灾事故的;
(三)本辖区、本系统发生校园内因安全隐患造成死亡事故的。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0日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决定的颁布,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意义,对当前正在进行的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斗争,提供了思想法律武器。检察机关要坚决贯彻,严格执行。特通知如下:
一、要组织广大检察人员认真学习《决定》,深刻认识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斗争是一项长期、复杂的重要任务。《决定》针对近年来邪教组织,特别是“法轮功”邪教组织在一些地方发展蔓延,造成十分严重后果的状况,要求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打击邪教组织的各项犯罪活动。在处理邪教组织时要严格掌握政策法律界限,进一步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进行综合治理,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依法惩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了解释。《决定》和《解释》的颁布和执行,对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特别是当前打击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组织全体检察人员认真学习《决定》和《解释》,准确领会和掌握《决定》和《解释》的精神与具体内容,在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严肃政治斗争中,每一个检察干警都必须有明确的态度。要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和本地查处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实际情况,做好贯彻、执行工作,保证其正确实施。
二、要充分认识“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性质和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增强同这类犯罪斗争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对邪教组织必须依法坚决取缔,对其犯罪活动必须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切实加强对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加强对有关案件的立案监督,加强监所检察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对涉嫌组织、利用“法轮功”犯罪的案件,依法批捕、及时起诉。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组织和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时要严肃执法,严格掌握政策法律界限。要认真学习、准确掌握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对于实施组织、利用邪教“法轮功”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坚持顽固立场、继续破坏社会稳定,坑害人民群众的极少数“法轮功”幕后策划者、组织者、指挥者及骨干分子,必须依法严惩,坚决打击。要把不明真相参与“法轮功”的人,同组织、利用邪教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把在“法轮功”问题上犯了错误但有悔改表现的人,同执迷不悟、拒不改正的人区别开来;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尽可能团结大多数。
四、在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斗争中,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领导,严格责任,检察长要亲自过问有关案件的办理情况,对这类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要指派业务骨干承办,各业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工作各个环节周密部署,依法及时作出决定。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密切联系,适时介入侦查,掌握案情,审查证据,为有力指控有关犯罪打好基础。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的指导、支持和协调有关工作,确保依法、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的斗争顺利健康进行。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办理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检察院和当地党委报告;对在贯彻执行《决定》和《解释》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有关适用法律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水利部


关于印发《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务局:

  为积极推进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河流治理财政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对中小河流治理的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工程建设成果及治理效果、工程验收及后期管护,运用定量、定性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和统一的评价标准,综合评价中小河流治理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具体包括项目法人自评、省级复核汇总、财政部和水利部组织抽查并审定三个步骤。评价方式包括单位自评、专家评审、抽样调查和公众评议等多种形式。

  (一)财政部、水利部负责全国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组织开展全国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工作,对各省(区、市)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并根据审定后的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等。

  (二)省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工作。组织、督促和指导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实施工作,及时开展省级复核汇总工作,并向财政部、水利部上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项目法人负责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及时向县(市)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查和评价工作,并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依据:

  (一)国家相关规划和文件。

  (二)财政部、水利部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

  (三)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省与市、县签订的目标责任书。

  (四)各项目初步设计资料、土地预审、环评等前期工作文件;项目批复和预算下达文件。

  (五)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据、通报。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承诺文件、评审检查结论;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评价内容:

  绩效评价由对省级工作的绩效评价和对具体项目绩效评价两部分组成。

  (一)  省级绩效评价内容

  1、工作组织情况:是否根据规划任务制定前期工作及项目建设等分年度实施意见、省级中小河流治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总体成效等。

  2、前期工作审批程序:前期工作审查、审批程序是否严格,涉及省际河段的项目是否经流域机构复核后审批。

  3、统计及信息宣传:省级中小河流治理情况报送及信息宣传情况。

  4、资金落实情况:中央资金分解下达情况、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以及项目资金安排清单报送情况。

  (二)项目绩效评价内容

  1、前期工作:主要评价初步设计报告及施工图设计质量。

  2、项目建设管理:主要评价项目建设“四制”执行、质量和安全管理情况等。

  3、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评价资金拨付情况、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工程款支付是否及时、资金使用范围是否合规、财务管理是否规范等。

  4、工程建设成果及治理效果:主要评价项目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投资完成情况、工程防洪和生态效益等。

  5、工程验收及后期管护:主要评价工程进度、档案资料管理、竣工验收和建后管护情况等。

  第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财政部、水利部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要求,建立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详见附件)。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构建动态、可扩充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补充。

  第三章  评价的程序

  第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于每年上半年集中组织实施,分批次对各地完工项目和项目整体进展情况进行评价。如果某省(区、市)某批次项目(如规划内试点项目)提前完工,也可就该批次项目提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审定。

  第九条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的统一安排,绩效评价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法人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绩效评价自评工作,根据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上报自评结果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经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将评价材料直接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以上工作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

  2、市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情况进行汇总,于3月31日前将自评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3、省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上报材料,综合运用专家评审、公众评议等多种方式完成复评工作,汇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复评结果及省级自评得分,同时完成本省当年项目治理绩效评价报告,于4月30日前报财政部、水利部审定。

  4、财政部、水利部结合上报材料,组织抽查,审定最终评价结果。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绩效评价实行100分制(具体评分标准附后),其中,对省级工作的绩效评价占25分,对具体项目绩效评价占75分。绩效评价结果分四个等级:总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0-90分的为良好;70-80分的为一般;7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差:

  1、将中央专项资金用于规划外项目的;

  2、违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

  3、在审计、稽察和其他相关检查中发现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

  4、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的,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

  5、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

  6、项目法人在自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 省级绩效评价总得分为该地区评价批次全部项目省级复评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与财政部、水利部核定的省级工作绩效评价得分之和。财政部、水利部将随机进行项目抽查,抽查项目平均得分超过该项目省级复评分的,省级总得分相应增加该分差,作为对该地区省级审定得分;反之,将省级总得分相应减去该分差,作为对该地区省级审定得分。如项目抽查得分与该项目省级复评分差超过20分的,该地区省级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审定为较差。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各地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直接与后续项目和资金安排挂钩。

  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份,在全国范围内通报表扬,完工项目补齐中央补助资金,给予适当奖励,同时加大后续项目的资金安排规模,适当增加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数量。

  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的省份,完工项目补齐中央补助资金。

  绩效评价结果为一般的省份,完工项目视情况安排部分中央补助资金。

  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的省份,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完工项目视情况扣减中央补助资金,同时减少或暂停后续项目和资金安排规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省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