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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23:02: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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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现将《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国烟草总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项目要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前须按本规定要求报经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省级公司、省级工业公司、总公司机关二级公司(省级公司、省级工业公司、总公司机关二级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直属公司)批准。本规定所称批准是指总公司作为出资人对所属工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行使的决策权利。
第三条 总公司所属企业以下投资建设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一)烟草专卖品的仓储、配送、物流项目;
(二)雪茄烟、烟叶(含再造烟叶)、烟丝、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项目;
(三) 科研与教学投资项目;
(四) 计算机软件与信息化工程项目;
(五) 总公司另有规定的其他项目。
卷烟技改项目、企业中外合资和合作项目及变更事项、境外投资项目及设立代表处事项、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办公楼的审批仍按照国家及国家局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一式两份,申请报告由项目申报单位或其委托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重点说明生产经营状况、技术装备状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重点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市场分析、项目规模、产品方案等;
(三)建设用地规划;
(四)原材料、能源耗用情况和公用设施情况;
(五)技术方案的选择,重点说明经济技术比较分析;
(六)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七)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
(八)经济分析与评价;
(九)招标投标方案;
(十)按有关规定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含购置土地内容的项目申请报告,要附以下资料:拟选项目用地的区域,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挂牌土地的位置、总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出让年限、规划建筑面积、起始价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为多家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申请报告要附董事会或股东会一致同意的决议。
第八条 项目由多家企业共同投资的,要附共同投资的初步协议。

第三章 项目的批准和备案

第九条 投资项目按投资金额分级进行管理:
(一)总投资额1000万元(本规定涉及投资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以上的项目报总公司批准;
(二)总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资产关系报总公司直属公司批准并报总公司备案;
(三)总投资额低于300万元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并报总公司直属公司备案。
第十条 由总公司批准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按资产关系将项目申请报告报总公司直属公司审查;总公司直属公司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查无异议的,将项目申请报告报送总公司并附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总公司对上报的项目申请报告批准的主要原则为: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政策;
(二)符合烟草行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烟草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投资政策;
(四)符合项目申报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由总公司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项目批准后,其初步设计方案由总公司或总公司委托直属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其余项目由总公司直属公司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论证,项目批准后,组织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总公司各直属公司要根据本规定,在批准权限内制订相应的投资项目内部批准管理规定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 经批准同意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要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评价、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手续。手续办结后方可实施。项目申报单位要及时将上述有关材料抄报总公司。
第十五条 项目批准文件下发后两年内项目未实施的,该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章 项目的变更与调整

第十六条 经批准同意的项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申报单位要及时向原批准部门书面报告,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实施。
(一)项目生产规模、建设规模和项目主要内容调整的;
(二)技术方案变更的;
(三)建设地点变更的;
(四)土地面积超过批准上限的;
(五)总投资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投资额15%的。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竞拍土地时,若竞拍价格超出批准上限,则不得继续竞拍,可在批准区域内选择其他土地参与竞拍;若批准区域内无土地可供选择,则该项目须重新申报。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审计制等制度,项目实施管理要遵照总公司有关规定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或以拆分项目、项目批准后追加投资等方式有意逃避监管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投资项目,按原审批管理规定执行。


河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1994年7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上运输和农业生产活动的乡镇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乡镇船舶的建造、修理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镇船舶,是指乡(镇)、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船舶,个体、合伙、承包经营户用于水上运输和农业生产的船舶,以及用于渔业生产兼营运输的船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除外。
第四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并明确各自的管理范围和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港航监督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并负责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贯彻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办理用于农业生产的乡镇船舶的登记手续。组织督促从事水上运输活动的乡镇舱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办理船舶检验、船舶登记等手续;
(三)组织从事水上运输活动的乡镇船舶的船员参加技术、业务培训和考试;
(四)监督检查乡镇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纠正、制止船员的违章行为;
(五)维护码头、港口的秩序;
(六)组织或者参与水上交通事故的救助工作,协助港航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从事水上运输活动的乡镇船舶,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乡镇船舶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执照和船员证书,由各级港航监督机构按照分管范围发放。
第九条 乡镇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对船舶的安全技术管理,定期对船舶进行检修、保养,使之处于适航状态或者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二)从事水上运输活动的乡镇船舶配备的船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严禁任用未持有合格船员证书、证件的人员担任船上职务;
(三)接受港航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技术、业条培训及安全教育、不得违章操作或者强令所属人员违章操作;
(四)根据船舶的技术性能、船员条件、限定航区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操纵船舶;
(五)接受港航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县、乡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乡镇船舶不得运输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个别地区因交通原因只能由乡镇船舶运输危险物品的,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危险物品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从事水上运输活动的乡镇船舶进出港口,应当按照港航监督机构的规定,办理船舶签证并接受检查。
第十二条 乡镇船舶被盗或者漂失的,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向负责船舶登记的港航监督机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发现无主船舶,应当送交港航监督机构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藏匿或者买卖来路不明的船舶和船用机具。
第十三条 从事水上运输活动的乡镇船舶需要买卖、转让、报废或者变更船名、船籍港时,船舶的所有人应当持乡级人民政府的证明,以及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执照,向负责船舶登记的港航监督机构办理船舶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乡镇船舶修造厂申请开业,必须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修造机动船舶的,经市(地)船舶检验机构签署意见后报省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修造非机动船舶的,由市(地)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并向省船舶检验机构备案。
乡镇船舶修造厂取得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后,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乡镇船舶的建造、修理活动。
第十五条 乡镇船舶的新建、改建和重大修理,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并接受船舶检验机构的技术监督和检验。
第十六条 乡镇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随船船员应当立即发出遇险求救信号,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自救,并迅速向就近的港航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报告。事故现场及其附近的船舶和人员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全力救助,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 港航监督机构和乡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救助。事故现场及其附近的船舶和人员,应当服从港航监督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十八条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港航监督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逐级上报,并组织调查事故原因。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在接受调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第十九条 因乡镇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引起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港航监督机构调解;不申请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水上运输以及乡镇船舶的建造、修理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或者拒绝、阻碍港航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港航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水库、湖泊和洼淀管理单位的船舶,以及城市的公园和风景区船舶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 许 经 营 概 述

段 彦

特许经营起源于美国,发展历史虽然只有100多年,却几经演变。20世纪50年代,特许经营传入日本,经过改革和创新,有了长足的发展。目前,特许经营正日益走向全世界,成为一种最具活力的商业模式。美国商务部就认为,特许经营是美国经济的主流力量,是美国国家战略、知识经济战略、经济及产业结构调整战略、全球化扩张战屡及社会资源重组与就业战略的重要工具与模式。
一、特许经营的历史和发展
现代商业特许经营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南北战争后,美国国内消费商品数量急剧上升,美国的商业模式随着这种上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即连锁商业系统的形成。现代特许经营的鼻祖美国胜家缝纫机公司于1865年成立,当时该公司的产品属于美国领先的新产品,但由于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性能及产品本身的认识不足,使胜家公司的销售遇到了很多的困难。为打开销路,胜家公司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在美国各地建立销售网络,结果销售势头非常良好,很快占领了国内市场,胜家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此后,美国餐饮业和汽车行业都象胜家公司一样在美国开始尝试着建立特许经营的网络销售体系。
美国汽车制造业在20世纪20年代,由于福特公司开发了现代化的汽车生产的流水线,生产效率大为提高,进而整个汽车制造业都大幅度地提高了产量,随之带来的销售却未能像生产这样大幅度提高,尤其是资金的短缺,使汽车制造业纷纷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把汽车的销售委托给一些代理机构,这种方式使汽车制造业迅速摆脱了销售不力的隐患,大大带动了汽车工业的发展。
随着胜家特许经营的成功,特许经营在美国进入了一个全面的发展时期,在随后的几十年中,随着福特公司,可口可乐、麦当劳等许多家著名公司的高速发展和扩张,特许经营的模式受到了全美企业的高度关注。到了1959年,美国10多家实行特许经营的企业,成立了国际经营协会(IFA),到目前为止,IFA已经成为了世界上一个影响非常广泛的国际性的商业协会。它代表600多家特许经营企业,为会员和有志于从事特许经营的人提供各种资料、咨询,并且制定特许经营中的道德规范和营运标准,为会员提供各种交流经验、专业知识、管理建议的机会而且适时进行培训。1972年9月23日,欧洲成立了欧洲特许权联合会。日本也早在1963年成立了第一家实行特许经营的“不二家”西式糕点咖啡店,70年代后,吉野家、7-11便利公司等纷纷采取特许经营的模式 ,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功。
1987年年底,第一家肯德基快餐店进驻中国,这个是中国特许经营发展的起点,截至2003年年底,我国的特许经营企业在1900家左右,加盟店7万多家,涉及的行业超过50家,毋庸置疑,中国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特许经营市场。
二、特许经营的定义和类型
(一)、特许经营的定义
1、国际特许经营协会的定义
特许经营是特许经营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并给与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与帮助,受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
2、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的定义
特许经营是一种营销产品和(或)服务和(或)技术的体系,基于在法律和财务上分离和独立的当事人、特许人和他的单个受许人之间紧密和持续的合作,依靠特许人授予其单个受许人权利,并附加义务,以便根据特许人的概念进行经营。即双方经过财务上的交换协议,由特许人授予其单个受许人商号和(或)商标和(或)服务标记以及经营诀窍、商业技术方法、持续体系、其它工业和(或)知识产权,这些权利都规定在双方一致同意而制定的书面特许合同之内。
3、国内贸易部的定义
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二)、特许经营的类型
1、按特许权授予方式分类:
A、一般特许经营:这是最常见的形式,即特许人向受许人授予产品、商标、店名、经营模式等特许权,由该受许人使用这些特许权进行经营,并支付一定费用。这种方式随着特许经营的发展,逐渐演变为构成其它特许经营方式的基础。
B、委托特许经营:特许人把自己的产品、商标、店名等特许权出售给一个代理人,授予该代理人特许权,允许该代理人负责某个地区的特许权授予,该代理人可以代表特许人向他所负责地区内的加盟申请者授予特许权。在法律上,这个代理人的行为相当于特许人自身的行为。
C、发展特许经营:是指受许人在向特许人购买了特许经营权的同时,也购买了在一个区域内再建若干家分店的特许权。有了这个权利,当受许人的事业发展顺利时,就可以直接在该地区建立分店,而不必向特许人重新申请。
D、复合特许经营:这是指特许人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占特许权授予受许人,受许人在该地区内可以独立经营,也可以再次授权给下一个加盟者经营特许业务。
E、分配特许经营:这是指特许人不仅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权,还授予受许人建立批发仓库或者配送中心,向其它受许人分配货物的权利。
2、按特许人与受许人的身份分类
A、制造商和批发商:制造商授权受许人在特定的区域使用它提供的某种原料进行生产成品并销售,受许人的工作就是用制造商提供的原料组织生产,然后按照制造商的要求分销最终产品。
B、制造商和零售商:这种被称为第一代特许经营,美国的汽车制造业为了解决面临的销售窘境,首先开发了这种特许形式,建立了所谓的特许经销网。制造商(特许人)负责全部产品的生产,然后把产品分包给若干零售商(受许人)完成销售。
D、批发商与零售商:这个类型与上一个类型没什么区别,只不过制造商换成了批发商,但主要应用于计算机商店、药店、超级市场和汽车维修等行业。
E、零售商之间:这种类型是典型的经营模式特许,代表业是快餐业,比如肯德基、麦当劳等。
3、按特许的内容分类:
A、产品商标型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向受许人转让某一特定品牌的制造权和经销权,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技术、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以及在规定范围内的使用权,对受许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做严格的规定。
B、经营模式特许:第二代特许经营,目前人们常说的特许就是这种类型。要求受许人必须按照特许人规定的 质量标准、经营方针进行生产或服务,受许人购买的不仅仅是商品的销售权,而是整个模式的经营权。
三、相关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特许经营的发展,相关的立法工作也变得日益迫切并初见成效。1997年11月14日,原国内贸易部颁布了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第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商务部对国内特许经营进行的重新的规范。该办法规定作为特许人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3、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4、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5、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6、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作为被特许人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国家其它部委还颁布了一些关于本行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文件,但是这些规定都只是政策层面的指导性文件,真正对特许经营具有规范效力的法律文件是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如《商标法》、《合同法》、《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及实施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作为希望加盟到特许经营体系的投资者,或者准备采取特许经营的手段发展事业、占领市场的特许人,应当充分认识到特许经营活动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尤其是目前我国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参与人员的信用水平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因此,无论是特许人还是受许人,都应该借助专业法律人士比如律师的帮助,应用相关法律,以保证自己从事的特许经营事业不出现法律上的漏洞。
考察特许人或者受许人及其经营情况和管理能力时,要用到规范主体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法》等,在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时,要用到保护知识产权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时候,要用到《合同法》、《劳动法》等;考察竞争环境和策划竞争策略时,要用到《反不正当经营法》、《广告法》等等。特许经营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复杂,本身也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这是特许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在一般交易活动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完全不同,由于我国专门调整特许经营的法律规范还不健全,特许经营活动只能靠上述法律、法规中有关的条款来约束,上述法律、法规几乎涵盖了我国全部的商法,没有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想在特许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出现法律上的漏洞是不可想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