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的通知
亳政办〔2010〕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行为规范(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城管(市容)执法部门。
第三条 执法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应建立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全市城管执法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实行分散学习和集中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实施。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把每年一次的集中培训活动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章 着装规范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备勤、值班、操课时,必须按规定着城管执法工作服。不执行公务活动时应着便服,不得将便服与执法工作服混穿。因特殊情况,需要着便服执行任务时,须经批准。
第六条 着制服时,帽徽、臂章、胸牌号等标识要齐全,并按规定佩戴。要衣着整洁,风纪严整。着长袖衬衣时,下摆束于裤内,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下摆置于裤外,不系领带。着冬装时,内穿与季节相适应的执法工作服。穿统一制式皮鞋。
第七条 戴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帽饰带并拢并保持水平。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在办公区内可不戴帽子。
第八条 着制服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夏季服装和毛、布料服装不得混穿;执法工作服外不得罩便服和围巾;腰带上不得系挂钥匙、饰物;不得佩带与城管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其它标志、徽章。
第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服及其标识的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擅自修改、外借和赠送。
第三章 仪容规范
第十条 执法人员不得留奇异发型,不准戴墨镜。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第十二条 着制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链、手镯、领饰、戒指等饰物。
第四章 举止规范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声誉。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参加集会或活动,须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散会依次退场。
第十五条 在室内脱帽,无衣帽钩时,立姿可夹于左腋下,坐姿可置于桌(台)前沿,或帽顶向上、帽徽朝前置于膝上,也可置于桌斗或衣橱内。
第十六条 着制服时,不准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准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准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坐卧,不准酒后执勤、驾车,不准到餐馆、酒吧、网吧、按摩室、桑拿室、足浴房、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场所消费娱乐。
第十七条 不准酗酒;不准游戏、赌博;不准嬉戏打骂。
第五章 礼节规范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第十九条 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装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二十条 晋见领导,或进入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先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在室内,领导或者上级到来时,应自行起立。
第二十一条 召开城管执法系统大会时,着装单位应整队入场。
第二十二条 遇上级领导视察工作时,应当敬礼。
第六章 执勤规范
第二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备勤,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
第二十四条 执法队伍上岗执勤前先列队,由带队领导清点人数,整理着装,检查执法证、胸牌号、执法文书和票据,明确任务,提出要求。
第二十五条 执勤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时上下岗,认真填写城管执法工作日志,遇重大事件及时请示或报告,不得做与执勤无关的事。
第二十六条 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步调一致、威严有序。
第二十七条 执勤下岗后,带队领导应组织小结讲评,暂扣(收缴)物品和罚款现金、执法文书和票据等应及时上缴,换着便服下班。
第七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八条 执法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执法行为和语言文明,纠正违章先敬礼。
第二十九条 执法检查和办案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检查要先向相对人出示有效证件;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告知相对人违法内容、处罚条款,及其应享有的权利,并允许其申辩。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做到执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文书规范,罚缴分离。
第三十一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执法必严。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准为违法单位和违法者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
第三十二条 不准刁难、打骂违法当事人;不准违规罚款、扣押、处理罚没物品;不准索要或收受违法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参加有损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
第八章 用语规范
第三十三条 执法人员必须掌握文明用语,根据不同环境熟练使用,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通俗准确。
(一)首句用语。您好。
(二)礼貌用语。如: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三)称谓用语。如:同志、先生、女士。
(四)接待用语。如:请进、请坐、请喝水,请讲,您找哪位?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
(五)执勤用语。一般组合为:称呼+请+说明理由+要求+谢谢(再见)。如:同志,请协助(配合)我们工作,并说明理由(指出其违章事实),提出要求(处理意见),最后是谢谢合作。
(六)结束用语。如:谢谢您的协助,您慢走,再见。
第三十五条 要杜绝执勤方面的忌语,如:“我也没办法,大家混口饭吃”;“帮帮忙,不要瞎起哄”;“识相点,否则要你好看”等等。切忌用脏话、粗话、训斥话、讽刺话等不礼貌用语。
第九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的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同时要认真抓好贯彻实施情况的内部督察和层级督察。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认识程度,参照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2010年6月1日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厦门市“E通卡”预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5〕33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厦门市“E通卡”预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01-16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制定的《厦门市“E通卡”预收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厦门市“E通卡”预收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小额支付一卡通(以下简称“E通卡”)预收资金的管理,保护持卡人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E通卡”,是指经厦门市政府批准,由厦门市易通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易通卡公司)统一制作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非接触式IC卡。作为市民小额支付的电子钱包,“E通卡”用于支付参与厦门市“E通卡”系统的服务商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三条 “E通卡”分为普通卡(包括带公交季票功能的普通卡,以下同)、纪念卡、联名卡。不记名,不挂失,带公交季票功能的普通卡只能在公交总公司挂失季票。
第四条 普通卡或联名卡发行时需收取30元押金。纪念卡由易通卡公司根据需要不定期发行,纪念卡不需缴纳押金,但除卡片质量问题外,纪念卡不办理退卡。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E通卡预收资金”(以下简称预收资金),是指持卡人购买普通卡或联名卡时缴纳的30元押金,以及持卡人尚未使用沉淀在"E通卡"内的资金。不包括持卡人刷卡消费的交易资金和易通卡公司每月与各运营商正常结算的营运款。
第六条 预收资金的所有权归属持卡人。
第七条 预收资金对持卡人不予计息。
第八条 凡卡面完好、卡体无损、性能良好且购卡满一年以上的普通卡或联名卡,持卡人可向易通卡公司办理退卡,易通卡公司按照《厦门E通卡用户章程》、《厦门易通卡使用须知》的规定和公司操作规程,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安全、准确、便捷地将预收资金退还持卡人。
第九条 预收资金只限于存放在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具有足够抗风险能力的商业银行。
第十条 严禁易通卡公司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一条 易通卡公司应向存放预收资金的各商业银行及时了解掌握预收资金账面余额及存款情况,并按季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报告。
第十二条 易通卡公司对集中购卡后又集中退卡等可疑交易行为应及时报告市信息产业局和其他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预收资金的使用只限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范围,不得挪作它用。为规范预收资金使用的管理,加强监控,防范风险,必须设立专户存储预收资金,银行专户印鉴由易通卡公司财务部门和信息产业局财务部门分别保管,使用预收资金必须经双方共同审核盖章。易通卡公司对预收资金的安全负直接责任,市信息产业局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收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易通卡公司应严格遵守预收资金管理办法,对违反预收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
2003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2003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公告
为满足中央、国家机关补充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将组织实施2003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104个部门)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约5400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主要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3年优秀应届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
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在职人员和2002年毕业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优秀毕业生也可报考。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6、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8、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报名办法
(一)招考职位查询
2003年中央、国家机关的招考职位分A、B两类。各招考部门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中央、国家机关2003年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招考简章》,《招考简章》将刊登在《中国大学生就业》杂志2002年第11期,同时从11月2日开始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公务员考试网 www.official.com.cn
新华网政府在线频道 www.xinhuanet.com
中华网教育频道 edu.china.com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行业考试>公务员考试) www.edu.cn
新浪网新闻首页 news.sina.com.cn
千龙网文教频道 edu.21dnn.com/edu/index.htm
21世纪人才网 www.21cnhr.com.cn
广州人事信息网 www.gzpi.gov.cn
(二)报名方式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可选择各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参加考试。
1、 网上提交材料及查询
(1)提交材料
时间:2002年11月2日-18日
网址: 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可快速登录以下网址:
网络报名 :www.mop.gov.cn/ksly1.asp
报名资料更改 :www.mop.gov.cn/ksly2.asp
报考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可快速登录以下网址:
网络报名 :www.mop.gov.cn/cksly1.asp
报名资料更改 :www.mop.gov.cn/cksly2.asp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时间:2002年11月4日—20日。
网址: 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报考中央、国家机关的可快速登录以下网址:
www.mop.gov.cn/ksly3.asp
报考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的可快速登录以下网址:
www.mop.gov.cn/cksly3.asp
(3)查询报名序号
时间:2002年11月22日—27日。
网址: 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报考海关系统(不含海关总署机关)的考生,请登录kaolu.customs.gov.cn网址报名和查询。
(4)注意事项
①报名政策、技术和考务方面的咨询可查询人事部网站。
②报考所需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人事部网站下载、打印。
③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
④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在招考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的过程中,报考人员不能再报考其他部门。
⑤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打印准考证主证、考生上网打印准考证副证和后期成绩查询等的关键字,务必牢记。
2、报名确认与领取准考证主证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须按规定的时间到所选择的考试地点进行确认,同时办理有关手续。
时间:2002年11月28日—12月1日 9:00—16:00
地点:见下表
省(区、市)名称
报名确认地点名称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上海市
上海市人事局业务受理处
上海市大木桥路123号大厅
021-64045568-6160、6162
天津市
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54号
022-23131436
重庆市
重庆人才大市场
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农垦大厦4楼
023-67765280,
69077231
河北省
河北省人事厅录用考试中心
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08号(火车站乘14路公交车轴承设备厂站下)
0311-7909283, 7909287
山西省
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太原市东华门7号
0351-3173021,
3173738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
呼和浩特市中心东路团结巷8号南楼
0471-6287995, 6287870
辽宁省
辽宁省人才中心
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
024-22503873
吉林省
吉林省人才市场
长春市建设街2650号(建设广场原省戏曲学校对面)
0431-2759040,
5611100
黑龙江
黑龙江省人才市场
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0451-2622383,
2805262
江苏省
江苏省转业军官培训中心
南京市中央门小市街158号
025-5611000
浙江省
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
杭州市莫干山路73号金汇大厦一楼大厅
0571-87053061,
88396769
安徽省
安徽省人才市场
合肥市益民街富华大厦四楼安徽省人才交流中心
0551-2649039
福建省
福建省闽盛人才服务中心
福州市五四北路282号福建省中医学院南侧中宇楼五层
0591-3570955
江西省
江西省人才市场
南昌市叠山路189号(赣审大厦旁)
0791-6218683, 6832253
山东省
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2号
0531-8936745,
8932041-3648
河南省
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
郑州市顺河路32号
0371-6321991
湖北省
湖北武汉市洪山体育馆
武汉市武昌新民主路541号
027-87235906,
87236225
湖南省
湖南省老干部活动中心南山楼
长沙市蓉园路2号
0731-2209694
广东省
广州体育学院田径馆
广州市广州大道北458号。
020-37605265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人才市场
南宁市七星路129号
0771-5854767,
5852125
海南省
海南省政府大楼612室
海口市海府大道59号
0898-65332565
四川省
四川省转业军官培训中心
成都市新华大道(三槐树路2号,二号桥头)
028-86741638转2106
88013308
贵州省
贵州省人事厅考试指导中心
贵阳市延安东路33号(外文书店四楼)
0851-5824771,
5822497
云南省
云南省人事厅考试中心
昆明市潘家湾44号
0871-5398823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
拉萨市娘热路20号(原轻纺大夏)
0891-6329628,
6329608
陕西省
中国西安人才市场
西安市长安北路1号(省工业展览馆)
029-5268411,
5243565
甘肃省
兰州海关院内
兰州市城关区滨河东路527号
0931-8960337,
896019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
银川市湖滨东街83号四楼
0951-6198259,
6198143
青海省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
西宁市昆仑路西山一巷5号
0971-613934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东路34号(四楼)
0991—4651808
北京地区的确认地点将在人事部网站另行通知。
报名确认时务必做到:
① 交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报名登记表由考生从网上下载打印,贴好照片;
② 交报名推荐表(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
③ 交身份证和学生证(工作证)的复印件及1寸免冠照片1张;
④ 缴纳报名费;
⑤ 领取准考证主证;
⑥ 认真填写笔试成绩通知邮寄信封。
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者视为放弃考试报名。
3、自助打印准考证副证
准考证副证由考生按规定时间自行上网下载并打印。
时间:2002年12月12日8:00~12月20日17:00
网址: 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快速登录网址: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
打印中如遇问题请与当地公务员考试主管机构联系解决或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
4、其他注意事项
(1)笔试合格的人员进入面试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原件,缺少上述证件或与报名时提交的个人信息不符者,不得参加面试。
(2)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副证和身份证。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公共科目笔试按A、B类职位分别进行。
A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
B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以《中央、国家机关2003年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通过与《招考简章》相同的网站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02年12月21日(具体地点及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副证)。考生应按照准考证副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公共科目笔试的成绩可通过人事部或公务员考试网网站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研究确定A、B两类笔试合格分数线,各招考部门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原则按不低于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的人选。对A类职位中笔试合格人数与拟录用人数不足3:1的,由用人部门和原报考部门协商一致,可从报考本类职位且专业相近的笔试合格人员中调剂;对B类职位中笔试合格人数与拟录用人数不足3:1的,由用人部门和原报考部门协商一致,可从报考本类职位或A类职位且专业相近的笔试合格人员中调剂。
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通知。
招考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考核和体检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人事部政府网站公布。
200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