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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校外兼课酬金和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的规定

时间:2024-07-09 10:08: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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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校外兼课酬金和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等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校外兼课酬金和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



为了鼓励高等学校教师在完成学校规定应承担的各项任务的前提下,到校外承担兼课任务和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外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到校内兼课,以利于充分发挥教师的作用,促进校际、学校与社会之间师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交流,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高等学校因教学工作需要,可以向其他学校或单位聘请兼课教师。教师所在学校应根据需要,积极安排一部分有余力的教师承担校外兼课任务。
二、各单位向学校聘请兼课教师,一般由受聘教师的所在学校统一安排;如聘请单位自行选聘兼课教师,须征得学校同意。
三、高等学校教师的兼课酬金,可根据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兼课教师的不同情况,按实际讲课时数计算,由聘请单位按每课时四至六元付给学校。由学校根据兼课教师完成规定的校内任务的情况,酌情发给兼课教师全部或一部分。为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和校外兼
课的质量以及教师自身进修提高及其健康,兼课不宜过多。兼课教师每人每月所得兼课酬金最多不超过六十元。
科研项目主持人作有新见解的学术演讲不在此限。
高等学校为帮助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培训的讲课,兼课酬金可酌量减少。
四、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以超过教学工作量十小时为计算单位,每超过十小时发给酬金十元。
五、教师兼课酬金和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列入“补助工资”目内开支。
六、兼课教师在本市内讲课,其交通费可按实由聘请单位报销。教师到外地兼课,除按规定发给酬金外,其往返交通费、旅馆费由聘请单位报销。
七、高等学校从科研、生产单位和其他业务部门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来校讲学、兼课等,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八、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原教育部、财政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和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和原教育部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日《高等学校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中有关兼课酬金和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
的规定同时废止。



1986年7月8日

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济南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是市人民政府的拆迁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市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市政府确定的应急重点工程,属于政府统一组织拆迁的范围,由市拆管办指定拆迁机构拆迁;其他建设工程,属于委托拆迁的范围,由拆迁人自愿选择拆迁机构委托拆迁。
第四条 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拆迁冻结期已满,又确需拆迁的工程,须重新办理拆迁立项手续。重新立项的工程,其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 因被拆迁房屋产权纠纷尚未解决而暂安置使用人的房屋,由拆迁机构临时管理,临时管理期间,由拆迁人负责修缮,并按规定收取房租。
第六条 被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由市人民政府于动迁前公告注销;由拆迁机构在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和房屋产权证一并收缴。
第七条 拆迁机构组织拆除房屋,应清理到原室内(地下室除外)地坪;拆除、清运、残缺修复等费用,按以料抵工的原则处理。对以料不能抵工的,由拆迁机构与拆迁人协商解决。
第八条 拆迁工程结束后,市拆管办应会同规划等部门对拆除范围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合格证书。无验收合格证书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新建工程开工手续。
第九条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其临时期限,有批注期限的,按批注期限认定;无批注期限的,按两年期限确认。适当补偿的金额,按合法房屋作价补偿标准的30%-60%计付。
第十条 对拆除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拆迁机构按照《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房屋作价补偿标准》(附件1)结算。对被拆房屋装饰部分,由拆迁机构或者由拆迁机构聘请专业装饰人员参照装饰工程定额给予适当补偿。
被拆房屋的作价补偿费,拆迁机构应在动迁之日起30日内发放。
第十一条 拆除单位自管、私有房屋,拆迁机构应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前,书面征求产权所有人是否实行产权调换的意见;产权所有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应在搬迁期限内提出申请并签订产权调换协议,逾期视为放弃产权调换。
对拆迁机构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申请裁决或者因产权纠纷提起诉讼的,不适用上款规定。
第十二条 拆除单位自管、私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房屋产权调换结构差价标准》(附件2)结算。
第十三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正常安置面积的计算方法为:新安置的成套住宅房屋,其居住(或使用)面积没有超安的,该套新安房屋的建筑面积全部计为正常安置面积。超过正常安置面积的建筑面积部分,以超过安置的居住(或使用)面积乘以1.2,即为超安的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新安住宅房屋的建筑造价为每平方米450元,商品房价就地安置的为每平方米1500元,易地安置的为每平方米1000元,上述价格优惠20-40%,即为建筑造价优惠价和商品房价优惠价。其中就地安置的优惠20%,易地安置的优惠
30-40%。
新安住宅房屋一、四层按上款规定计价,二、三层加价5%,五层及其以上递减5%,顶层再多减5%计价。楼梯间应摊面积不计算费用。设电梯的楼房不实行层次价差。
住宅产权调换费用的计算公式为:〔原建筑面积×结构差价+(正常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建筑造价优惠价+超安建筑面积×商品房价优惠价〕×(1±楼层系数)。
第十五条 拆除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款,应在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结清,拆迁机构应同时向被拆迁人出具产权调换的证明。
被拆迁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属住宅房屋的,正常安置面积的部分只交纳房产登记费用;超过正常安置面积的部分,按房屋交易的有关规定交纳费用。属非住宅房屋的,只交纳房产登记费用。
第十六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房屋使用权补偿费,按居住(或使用)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
第十七条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商品房价格,由市拆管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安置房屋的区域等因素确定。对因结构不合理造成超安的,10平方米以内可按商品房价的30%给予优惠。
第十八条 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拆迁机构按所拆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发一次性职工生活补助费。
第十九条 拆除非标准住宅房屋的面积计算方法为:
(一)平房、阁楼
(1)檐高(室内)2米以上按100%计算。
(2)檐高(室内)1.8米以上按80%计算。
(3)檐高(室内)1.4米以上按30%-60%计算。
(4)檐高(室内)1.4米以下不计为居住面积。
(二)地下室(室内地平低于室外地平1.2米以上)
(1)室内高度2米以上按100%计算。
(2)室内高度1.8米以上按80%计算。
(3)室内高度1.6米以上按40%-60%计算。
(4)室内高度1.6米以下不计为居住面积。
第二十条 《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成套住宅平房,是指门厅、走廊、厨房、厕所等附属设施均在一房内,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平房。
第二十一条 被拆除房屋确认为非住宅用房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的产权证件。
(二)与房屋座落位置相符合的营业执照。
(三)拆迁冻结时按非住宅用途使用。
(四)属于公有房屋的按非住宅承租并交纳租金。
确认为商业用房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沿街条件。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去向,根据规划设计定点图纸以单位建筑为准进行确定。住宅楼之间、住宅与混合住宅楼之间、混合住宅楼之间,就地安置;住宅、混合住宅楼与非住宅建设工程相邻的,前者的范围依其规划定位线为准,向前延四米,向后延八米,向
左右各延三米;对纵向分为两种不同使用性质的单体建筑,按其竖线确定就地安置与易地安置范围。
第二十三条 《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就近安置,指在以被拆房屋为中心,半径1.5公里相同等级土地范围以内安置。其中新建小区的工程,应在小区内安置。
第二十四条 对应该易地安置的非住宅使用人和应该就近安置而主动要求易地安置的非住宅使用人,分别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增加30%和60%安置。增加的安置面积要求产权调换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0元交纳房屋产权调换费。
第二十五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要求用住宅房屋给予安置的,经拆迁机构同意,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倍安置。属租赁的非住宅房屋要求安置住宅的,还须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六条 对拆除非住宅使用人的安置,由拆迁机构按照拆迁人提供安置房源的情况,考虑被拆房屋的位置、用途、经济效益等因素,酌情安排楼层和具体位置。安置房屋为多层的,原则上按用途划分,三层以下安排营业、生产,四层以上安排其他。
第二十七条 住宅解困户以市解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易地安置的,其超安面积的计算方法为:用解困安置标准面积减去原合法面积和易地安置所相应增加的面积。
第二十八条 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易地安置从区位差迁入区位好或者区位相同的,不增加面积。对易地安置和主动要求易地安置所应增加的安置面积系数,由市拆管办根据本市拆除房屋区域和安置房屋区域的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 对易地安置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使用人,依据应增加的安置面积给予易地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到位安置的每平方米300元,过渡安置的每平方米400元。
第三十条 《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面积安置费的标准为:住宅房屋按居住(或使用)面积,新开发区每平方米300元,旧城改建区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住宅超安费的层次差价按产权调换层次差价系数执行。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新开发区每平方米600元,旧城改建区
每平方米1600元计算。非住宅超安费不实行层次差价。
单位自有、私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其超安面积部分不缴纳超安费。
第三十一条 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人不要和少要安置房屋的,按被拆住宅房屋居住(或使用)面积每平方米600元,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发补偿费。属于租赁房屋的,使用人不要或少要安置房屋时,须经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并出具证明。


不要或少要因易地安置增加的系数面积的,按上款规定的标准计发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 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拆迁人提供的成套住宅房屋,其内部结构的具体要求为:
(一)一室房必须设厅,房间不得少于12平方米,门厅不得少于6平方米。
(二)厨房不少于5平方米,厕所不少于2平方米。
(三)除结构不允许外,二室厅以上套房应设双阳台。
(四)安装纱门纱窗。
本细则公布后新开工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屋必须符合上述设计要求;对拆迁人提供的已经建设竣工的成套住宅房屋,其配套附属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部分,应从居住面积中补足。
安置房屋的居室和门厅面积(减3平方米)为居住面积;门厅面积中的3平方米、厨房、厕所、内走廊、独立壁橱和阳台(一半)为配套使用面积。
第三十三条 非住宅房屋的过渡安置期限,根据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确定。因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引起二次拆迁后进行安置的,其合理工期不得超过30个月;其他工程的合理工期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的搬迁时限:生产用房为10天,其他用房为7天。在限期内完成搬迁的,由拆迁机构按下列标准计发搬迁补助费:
(一)住宅按被拆房屋居住(或使用)面积计发,12平方米以内的60元,超过12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3元;
(二)非住宅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营业、生产用房每平方米22元(含设备拆迁,安装费用),其它用房每平方米15元。
第三十五条 被拆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过渡安置房屋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机构每月按其搬迁补助费的等同金额,向过渡用房提供人计发过渡安置补助费。
由拆迁人或拆迁机构提供过渡安置房屋的,在过渡期限内不发过渡安置补助费,使用人还需交纳房租和水、电费。
因拆迁人的责任造成使用人不能在拆迁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迁入到位安置房屋的,由拆迁机构对使用人或为其解决过渡安置房屋的所在单位,按六个月以内加一倍,超过六个月加1.5倍计发过渡安置补助费。
使用人在完成到位搬迁的同时,应将过渡安置房屋完整无损的交还原房主。
第三十六条 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由拆迁机构根据提前天数,每天按搬迁补助费的等同金额计发搬迁奖励费。
第三十七条 拆除被拆迁人自费安装的管道煤气和有线电视设施,新安置房不具备的,按拆迁时的安装费用标准给予补偿;因拆迁引起使用人电话迁移的,按迁移费实际发生的金额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使用人参加拆迁会议,按实际天数计算,搬迁时给予两天假期,由拆迁机构出具证明按公假处理,不影响评比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应按下列规定缴纳委托拆迁费和管理费:
(一)一次到位安置的,委托拆迁费按应拆建筑物面积每平方米14元缴纳,拆迁管理费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缴纳;
(二)先行过渡安置,然后再行到位安置的,按上述标准增加50%缴纳。
第四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拆迁费用标准,今后可由市拆管办会同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二至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交叉地段的拆迁,按本市现行拆迁法规执行。其中,拆除农业户自住房屋和农村集体所有房屋,按规定划定宅基地重建的,拆迁机构按规定对被拆房屋作价补偿,并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发建房补助费。无条件解决宅基地的,按照
私有、单位自有房屋的安置、补偿办法办理。
第四十二条 《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城市建设拆迁工程,是指截止至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六日,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已经结束的拆迁工程。
第四十三条 各县(市)在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进行拆迁的,可参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根据本县(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拆迁安置和补偿标准,报市拆管办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济南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济政发〔1991〕44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济政发〔1993〕39号文件《关于调整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有关标准的通知》、济政办发〔1984〕7号文件《济南市国家建设拆迁房
屋估价试行标准》和济政办发〔1984〕120号文件《济南市国家建设拆迁房屋估价试行标准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房屋作价补偿标准
(一)拆除房屋作价补偿价格表
--------------------------------
| | | |单 价|
|类 别|级别| 主 要 内 容 | |
| | | |元/m2|
|---|--|------------------|----|
| |一 |1.砖墙承重为主,底层或局部混凝 | 450|
| | |土框架结构,混凝土梁柱。双层玻 | |
| | |璃门窗(一玻一纱)或铝合金、钢 | |
| | |制门窗,内墙木门窗。外墙水刷石 | |
| 砖 | |(沙)或涂料装饰,内墙中级以上 | |
| | |抹灰。2.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 | |
| 混 | |面。3.预制楼板、楼梯、水磨石地面 | |
| | |或水泥地面部分马赛克、地面砖。4. | |
| 结 | |水电卫齐全,住宅独用厨、厕、阳台。 | |
| |--|------------------|----|
| 构 |二 |1.砖墙承重的简易楼房和平房。普 | 320|
| | |通钢木门窗。外墙扦缝(或抹灰), | |
| | |内墙抹白灰和反手灰。2.混凝土梁, | |
| | |预制板防水屋面。3.混凝土预制楼 | |
| | |板、楼梯、水泥地面。4.水电齐全, | |
| | |住宅厨房独用,厕所伙用。 | |
--------------------------------

(续表)
--------------------------------
| | | |单 价|
|类 别|级别| 主 要 内 容 | |
| | | |元/m2|
|---|--|------------------|----|
| |一 |1.加工精细的石脚砖半墙或石墙承 | 400|
| | |重,双层玻璃门窗(一玻一纱)。外墙 | |
| | |扦缝或抹灰,内墙一般装饰。2.用 | |
| | |料上等的木屋架、木檩条、巴板油毡 | |
| 砖 | |大瓦或小瓦屋面。3.木楼梯、木地板 | |
| | |或水磨石地面。板条(苇箔)天棚 | |
| | |抹灰。4.水电齐全,住宅厨厕独用。 | |
| |--|------------------|----|
| 木 |二 |1.较规则的石脚砖墙或石墙承重。 | 280|
| | |单层木制门窗,外扦缝内抹白灰墙 | |
| | |面。2.符合规格的木屋架、木檩条 | |
| | |或预制檩条的大瓦或小瓦屋面。3. | |
| 结 | |正规水泥地面。简易楼房的木楼梯、 | |
| | |木地板。简易顶棚。4.有照明设施。 | |
| |--|------------------|----|
| |三 |1.石脚杂砖、乱石、砌块、空斗砖 | 240|
| 构 | |或里生外熟墙承重。普通木制门窗。 | |
| | |外扦缝内白灰抹面。2.符合规格的 | |
| | |木屋架、木檩条或预制檩条的大瓦 | |
| | |或小瓦屋面。3.简易水泥地或砖地。 | |
| | |4.有照明设施。 | |
|---|--|------------------|----|
| | |1.承重为砖头墙、一砖与条砖混砌 | 200|
| 简 | |墙、碎石墙、土坯墙、炉渣砖墙等。 | |
| 易 | |简易木门窗。外麦糟(或沙灰)墙 | |
| 结 | |面,内白灰抹面。2.不规则木屋架、 | |
| 构 | |木檩条或竹檩大瓦、小瓦屋面。3. | |
| | |碎砖地或土地。4.简易照明设施。 | |
--------------------------------
(二)拆除附属物作价补偿价格表
--------------------------------------
| | |单 价| | |单 价|
| 项目名称 |单位| | 项 目 名 称 |单位| |
| | |(元) | | | (元) |
|------|--|----|------------|--|-----|
|一砖院墙 |m2|36.-|电灯(拉、吊盒、电线) | 个| 7.-|
|砖半院墙 |″ |50.-|水表井(外表) | 座|200.-|
|砖石(乱石)| | | | | |
|院墙 |″ |38.-|水套表 | 块| 30.-|
|条砖院墙 |″ |24.-|水管 | m| 7.-|
|土坯院墙 |″ |20.-|水咀(含截门) | 个| 6.-|
|砌块院墙 |″ |27.-|预制水磨石(砖砌) |m2|100.-|
|石棉(玻璃)| | |水池 | | |
|瓦棚子 |″ |25.-|砖(石)砌水井 | m| 80.-|
|砖铺地面 |″ | 6.-|土水井 | m| 26.-|
|石板地面 |″ |16.-|手动压水机(井) | 个| 70.-|
|水泥地面 |″ | 6.-|浴盆(全套) |m2|370.-|
|其他地面 | | | | | |
|(土地不计)|″ | 4.-|铁门(含防盗门) |m2|125.-|
|生产炉灶 |m2| | | | |
|(套) | |80.-|瓷便器(含污水管) | 套| 60.-|
|洗手盆 |个 | | | | |
|(全套) | |70.-| | | |
--------------------------------------
注:各种结构院墙(含大门)有无石脚不计。其他结构如碎砖石等按土
坯墙计。
(三)拆除附属物(树木)作价补偿价格表
-------------------------------------
| | |单| | |
|品 种| 胸径、高度(年限) | | 补偿费 | 迁移补助费|
| | |位| | |
|---|-------------|-|--------|------|
| | | | | |
| |5厘米以下 |棵|2-5元 |1-3元 |
| 一 |6-10厘米 |″|6-10元 |4-6元 |
| |11-15厘米 高3米 |″|14-30元 |7-10元 |
| 般 |16-20厘米 高3.4米|″|35-60元 |13-20元|
| |21-25厘米 高3.8米|″|65-100元 |20-30元|
| 树 |25-30厘米 高4.4米|″|110-160元|30-40元|
| |31-40厘米 高4.8米|″|170-250元|40-60元|
| 木 |40厘米以上每增1厘米 |″|增加10元 |80元以内 |
| | | | | |
|---|-------------|-|--------|------|
| | | | | |
| 果 |2年以下 |棵|3-8元 |1-3元 |
| |2至4年(未结果) |″|10-20元 |4-6元 |
| |5至7年(初果期) |″|30-80元 |8-15元 |
| 树 |8至18年(盛果期) |″|90-200元 |16-30元|
| | | | | |
-------------------------------------
(四)使用说明
一、拆除房屋的结构类别和等级应根据墙身、地面、屋面、顶棚等结构内容及工程的质量和设备的齐全程度确定。房屋结构中的非承重墙(含门窗)和应具备的水、电、厕设施已包括在标准单价内,不另行计价。
二、拆除非标准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两面借墙或檐高在2.4m以下的房屋,应降级套用标准。
(二)檐高在4m以上大跨度砖混平房,套用砖混一级房屋标准。
(三)檐高3.6m以上大跨度砖木平房和结构内容明显高于砖木二级的房屋,可套用砖混二级标准。
(四)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室内高于2m的,按标准定级;室内低于2m的,按规定标准单价的80%执行;室内低于1.7m的,按规定标准单价的40%-60%执行(均包括楼梯土方在内)。
(五)砖木简易二层楼房和平房的阁楼以及坡房,凡室内檐高在1.8m以下的,分别按其标准单价的40%-60%执行。
(六)对钢混楼房和特殊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被拆物的实际状况酌情定价。
三、建造使用年限和维修保养状况的折旧规定。
(一)建造使用年限:
(1)建造使用年限超过四十五年的房屋不得高于五成。
(2)建造使用年限超过三十年的房屋不得高于六成。
(3)建造使用年限超过二十年的房屋不得高于七成。
(4)建造使用年限超过十年的房屋不得高于八成。
(5)建造使用年限超过五年的房屋不得高于九成。
(6)五年以内的房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简易结构的房屋,按照上述年限折旧后再降低一成。
(8)按建造使用年限,在上述两项之间的,可以增减半成。
(二)维修保养状况:
(1)维修保养状况明显好的或明显差的房屋,分别提高或降低半成。
(2)房屋屋面由小瓦更换成大瓦的,可提高半成。
(3)房屋翻新两面以上墙身的,可提高一成。
四、房屋补偿费计算公式为:
房屋补偿费=建筑面积(平方米)×单价×折旧率
建筑面积以窗台或腰线砖以上,正墙水平方向的外围尺寸为准。
五、房屋装饰部分的补偿规定:
(一)房屋的装饰补偿,按装饰工程定额折旧作价。装饰定额包括不了的项目,可按该项目基本材料的市场价格80%计价。
(二)对耐用材料的装饰折旧,原则上每二年折一成,其他材料的装饰,每年折一成。对用工用料低于装饰工程标准的,再降低一成折旧。超过折旧年限的和可迁移的装饰不予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
六、拆除院内附属设施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拆除各种附属物,按照附属物标准计价补偿,附属物项目中没有的,可根据实物酌情评定。
(二)附属建筑中的大门楼等房屋,建筑质量相当于正式房屋的,按正式房屋标准计价,简易棚房、厨房、厕所等,按简易结构标准价格的60%计价。
(三)院内的假山、石桌、石凳、观赏花木、饲养禽兽的舍窝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地面甬路、水井、电灯及防空洞、污水道、渗井、污水池、便坑等不予补偿,被拆迁人可自行拆除。
(四)附属物中的房屋、院墙、棚子、地面、水井按房屋折旧规定办理,其他附属物不实行折旧,按标准单价计价补偿。
(五)树木补偿按附表单价酌情评估补偿。对不能出产果品和不能出材的树木应降低单价,其幅度在50%以内。对既出产果品又能出材的树木,按其补偿价值最高的计价。对需迁移的树木发放迁移补助费,不予补偿。树木的胸径从距地面1.5m处计算。

附件2: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房屋产权调换结构差价标准

单位:元/m2
----------------------------------------------------------
|房 屋|新建安置房| 砖 混 住 宅 | 砖 混 非 住 宅 | 钢 混 非 住 宅 |
| |-----|-------------|----------------|---------------|
|结 构| 被拆房屋| 砖混 | 砖木 | 简易| 砖混 | 砖木 | 简易| 砖混 | 砖木 | 简易|
|---------|----|----|---|-----|------|---|-----|-----|---|
| | |一、20| | |一、50 | |一、150|一、200| |
| 结算差价标准 | | | | | | | | | |
| |二、40|二、60|100|二、130|二、170 |250|二、280|二、320|400|
| | | | | | | | | | |
| | |三、80| | |三、210 | | |三、360| |
----------------------------------------------------------
备注:1.表中的单价是指被拆房屋与新建安置房屋在实行产权调换时应交的结构差价。
2.表中结算差价标准栏中一、二、三分别表示被拆房屋的一、二、 三级。



1995年10月24日

关于印发《2011年保险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2011年保险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11〕15号


各保监局,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

  根据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治金〔2011〕2号),保监会制定了《2011年保险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保监局将《2011年保险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辖区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代理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2011年保险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继续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治金〔2011〕2号)的要求,现制定《2011年保险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全会精神,特别是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小金库”治理工作中。按照中央要求,落实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继续全面深入推进保监会系统、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和保险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构建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工作机制。

  二、任务目标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彻底清理“小金库”的工作要求,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结合保险业实际,全面深入推进保监会系统、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和保险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工作不重视、走过场以及工作不平衡的问题,坚决扫除专项治理工作死角,始终抓住构建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这个根本任务。保监会系统要巩固成果、防止反弹,特别是对于自查自纠“零申报”的单位,要认真组织复查;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要总结经验,继续深入展开;社会团体要加大力度,抓好整改落实。要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探索从源头上根治的有效途径。

  三、时间步骤

  2011年要继续深入推进保监会系统、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和保险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时间从《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2月底结束,主要分为全面复查、督导抽查、整改落实、机制建设和总结验收5个阶段。

  (一)全面复查(截至2011年5月底)

  凡列入“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的单位,都要认真组织复查。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的复查范围仍然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0〕65号文)的精神严格执行。保监会系统、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保险社会团体都要确保复查面达到100%。保监会系统的复查要结合2010年摸底排查的整改和检查进行;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和保险社会团体的复查可在2010年的基础上开展自查自纠“回头看”。各保监局和保监分局、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各保险社团主要负责人对全面复查工作负完全责任。要在复查中落实公示制、承诺制和问责制,将复查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和承诺,并明确责任追究的规定,接受群众监督。

  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保监会系统、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和保险社会团体的全面复查。要加强对复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坚决扫除治理工作死角。

  对全面复查中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和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复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填报《单位“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见附件《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附件1),并附文字说明,于6月5日前报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填列《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见附件《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附件2),于6月15日前将复查统计表和文字说明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督导抽查(截至2011年7月底)

  在全面复查的基础上,原则上利用6、7两个月的时间,中央“小金库”治理机构抽调专门力量组织开展工作督导,并选取具有典型性的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同时,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工作组,对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抽查的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督导抽查过程中要认真梳理分析近年来治理工作中暴露出来的“小金库”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主要包括以假发票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虚列会议费和培训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以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设立“小金库”、以地方财政补助收入设立“小金库”、虚列成本费用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购买消费卡等。对有关单位的督导抽查应当重点关注:

  1、管理链条长、分支机构多的单位;

  2、内控比较差的单位;

  3、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问题的单位;

  4、有群众举报的单位;

  5、2009年以来自查自纠“零申报”,特别是复查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单位。

  督导抽查工作应在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由各成员部门的领导带队,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共同开展。重点抽查要结合举报核查工作进行;可与其他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抽查“小金库”的时间,要按照《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中纪发〔2010〕29号)、《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掌握,必要时可追朔到以前年度。

  督导抽查发现的问题必须严格执纪执法,严肃责任追究,并视情节和性质不同,进行公开曝光或内部通报。重点抽查结束后,各重点抽查工作组应将《“小金库”重点抽查统计表》(见附件《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附件3)、《“小金库”问题举报核查统计表》(见附件《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附件4)及有关文字说明,于8月5日前报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8月15日前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改落实(截至2011年8月底)

  要进一步加强整改落实工作。对于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能分工,由中央相关部门、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和相关保监局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和相关保监局要从年初开始首先抓好2010年发现的“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工作,并针对2011年全面复查和督导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财务会计管理整改到位、违法违纪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到位,确保治理工作成效。

  要杜绝重检查、轻处理,重财政财务处理、轻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现象发生,真正将处理处罚工作落到实处。要坚持处理事和处理人相结合。在依法对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做出行政处理处罚的同时,严格执纪执法,落实对相关责任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党纪政纪追究。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移交。

  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和相关保监局要抓紧完成处理处罚等整改落实工作,并将《“小金库”治理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附件5)和文字说明,于12月5日前报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12月15日前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机制建设(截至2011年11月底)

  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是“小金库”治理的根本任务。为巩固“小金库”治理成果,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各保监局、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以及保险社会团体要按照边治理、边研究、边总结、边完善的思路,将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治理工作始终,坚持立说立行,注重实际效果。要深入分析“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注重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推动完善和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

  2011年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制度建设和加大制度执行力。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各保监局、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以及保险社会团体要在12月5日前将《“小金库”治理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见附件《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附件6)及文字说明报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2月15日以前将汇总的《“小金库”治理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及文字说明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总结验收(2011年12月)

  认真做好“小金库”治理工作总结、评价和验收,不仅要全面汇总成效、梳理经验,而且要查找不足、积极完善。上级单位要对下级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验收,检查、评价和验收过程中要通过资料分析、报表审核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全面了解治理工作情况,取得实实在在的治理工作成果。

  各保监局、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以及保险社会团体要将2011年“小金库”治理工作总结以及需要调整或补充的相关报表,于2011年12月5日以前报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2011年保险业“小金库”治理工作总结以及需要调整或补充的相关报表,于2011年12月15日以前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金库”治理工作。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彻底清理“小金库”。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继第四次、第五次全会之后对 “小金库”治理工作做出了部署。近期贺国强同志又对“小金库”治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单位要结合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四次、第五次全会精神,以及贺国强同志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讲话和批示精神,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小金库”治理工作之中,从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治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加饱满的精神和更加昂扬的斗志投入到今年的治理工作中。

  保监局、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和保险社会团体要积极动员部署,层层抓好落实,制定符合实际的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在4月底之前报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在加强综合成效和正面典型宣传的同时,要在内部通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进一步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治理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各单位要把握工作规律,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切实加强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

  各单位要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撤、队伍不散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小金库”治理的具体组织落实工作,加强协调、服务和督导,及时掌握本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单位开展督促指导。要善于运用约谈、诫勉、通报、检查等有效措施解决不重视、走过场等问题。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领导责任,把“小金库”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认真抓好本单位的治理工作。

  (三)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强化综合治理

  在组织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并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在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结合实际,协调推进,努力提高治理工作效率。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遏制消极腐败和不正之风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势头、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三公消费”治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相结合。

  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保监局要将“小金库”治理试点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并填报《日常监督发现“小金库”问题统计表》(见附件《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附件7),于12月5日前报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12月15日前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坚持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继续坚持重奖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自查从宽、被查从严,以及严惩顶风违纪行为的政策规定。要鼓励复查、支持复查,复查发现“小金库”问题及时纠正的,原则上视同为自查自纠,适用从轻、从宽政策,但属顶风违纪的,应区别情况、严肃处理。督导抽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要从重、从严处理,原则上都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保监局要对复查纠正整改情况和处理处罚处分情况,特别是责任人员追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走过场的单位,特别是主要领导,要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严肃责任追究。

  (五)注重源头防治,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保监局和保监分局、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各保险社团要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把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作为今年的根本任务积极推进。要结合“小金库”检查,从健全法制、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监督、注重教育等方面入手,有针对性地出台制度、采取措施、推进改革,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保监局和各单位“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具体负责组织筹划各自领域的长效机制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