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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

时间:2024-07-06 12:01: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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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已经2007年11月28日十四届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徐唐先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


  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关于创新市区管理体制实施强区扩权的决定》要求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强区扩权实施方案》工作安排,经研究,市政府决定依法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共54项。各区、各部门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权项下放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衔接和监管,扎实推进强区扩权工作。

  附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第一批行政权项



┌────┬──────────────────┬─────────────┐│ 序 号 │    下放具体行政权项名称    │   下放后实施机关   ││    │                  │             ││    │                  │             │├────┼──────────────────┼─────────────┤│  1  │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     区发改局     │├────┼──────────────────┼─────────────┤│  2  │各区招商项目入驻"飞地工业"园的审批 │     区发改局     ││    │权                 │             │├────┼──────────────────┼─────────────┤│  3  │监督指导辖区建制镇市政设施的维护管养│    区规划建设局    │├────┼──────────────────┼─────────────┤│  4  │市区20米规划路以下道路设施的维护管养│    区规划建设局    │├────┼──────────────────┼─────────────┤│  5  │编制区管市政设施的大修维护计划   │    区规划建设局    │├────┼──────────────────┼─────────────┤│  6  │区管市政基础设施中涉及的路网、管线、│    区规划建设局    ││    │拆迁征地等事项的统筹、协调工作   │             │├────┼──────────────────┼─────────────┤│  7  │辖区城区20米以下道路的市政基础设施建│    区规划建设局    ││    │设计划编制、申报及建设管理     │             │├────┼──────────────────┼─────────────┤│  8  │核发辖区内城区符合规划的私人宅基地上│    区规划建设局    ││    │建设的500平方米以下并6层以下住宅项目│             ││    │、20米规划路以下道路两侧500平方米以 │             ││    │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9  │核发辖区内建制镇除涉及公共安全和市级│    区规划建设局    ││    │重点项目以外的住宅和公共建筑项目的建│             ││    │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10  │核发区管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     │    区规划建设局    │├────┼──────────────────┼─────────────┤│  11  │管理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整治│    区规划建设局    ││    │、计划生育、文明施工等)的管理事项 │             │├────┼──────────────────┼─────────────┤│  12  │辖区20米以下道路绿化日常养护管理  │     区园林局     │├────┼──────────────────┼─────────────┤│  13  │辖区街心街边公共绿地建设及养护管理 │     区园林局     │├────┼──────────────────┼─────────────┤│  14  │辖区单位庭院绿化检查        │     区园林局     │├────┼──────────────────┼─────────────┤│  15  │辖区内群众性义务植树活动和义务植树费│     区园林局     ││    │的收缴               │             │├────┼──────────────────┼─────────────┤│  16  │3000平方米以下(不含3000平方米)的商│     区商务局     ││    │业网点管理             │             │├────┼──────────────────┼─────────────┤│  17  │美容美发业的管理          │     区商务局     │├────┼──────────────────┼─────────────┤│  18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     区商务局     │├────┼──────────────────┼─────────────┤│  19  │营业性演出团体设立审批及营业性演出审│     区文体局     ││    │批管理(涉外演出及由市委市政府扶持的│             ││    │精品演出审批除外)         │             │├────┼──────────────────┼─────────────┤│  20  │2000平方米以下歌舞娱乐场所     │     区文体局     ││    │审批管理              │             │├────┼──────────────────┼─────────────┤│  2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管理(连锁│     区文体局     ││    │网吧审批管理除外)         │             │├────┼──────────────────┼─────────────┤│  22  │区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核准│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23  │区属企事业单位初级职称评审及审批  │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24  │区属农民助理技师、技术员评审及审批 │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25  │区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许可   │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26  │区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的│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    (已下放)    │├────┼──────────────────┼─────────────┤│  27  │区属所有单位的工资福利管理(处级干部│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除外)               │             │├────┼──────────────────┼─────────────┤│  28  │区属公务员的退休审批管理(包括参照《│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处级干部除外)│             │├────┼──────────────────┼─────────────┤│  29  │区属企事业单位人员的流动管理    │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  30  │辖区道路摩托车(自行车)停放处罚权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31  │辖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按海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006〕70号和海府办〔2006〕123号文 │             ││    │件的规定执行)           │             │├────┼──────────────────┼─────────────┤│  32  │辖区违法建筑的监察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33  │辖区非建成区取水许可和监督管理   │     区水务局     │├────┼──────────────────┼─────────────┤│  34  │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   区政府、区农林局   ││    │审核发证管理工作          │             │├────┼──────────────────┼─────────────┤│  35  │城市车辆清洗站监督管理       │     区环卫局     │├────┼──────────────────┼─────────────┤│  36  │公厕管理              │     区环卫局     │├────┼──────────────────┼─────────────┤│  37  │果皮箱(垃圾箱)购置、管理     │     区环卫局     │├────┼──────────────────┼─────────────┤│  38  │在全市总体规划指导下,辖区30公顷以下│   区海洋和渔业局   ││    │(不含30公顷)的渔业养殖项目用海的审│             ││    │批                 │             │├────┼──────────────────┼─────────────┤│  39  │辖区淡水养殖许可          │   区海洋和渔业局   │├────┼──────────────────┼─────────────┤│  40  │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限额指标内,│     区农林局     ││    │辖区30亩以内(含30亩)的商品林木采伐│             ││    │审批                │             │├────┼──────────────────┼─────────────┤│  41  │辖区森林防火工作,50亩以内野外生产用│     区农林局     ││    │火许可证的审批           │             │├────┼──────────────────┼─────────────┤│  42  │在全市统一规划指导下,辖区初中、小学│     区教科局     ││    │和幼儿园等民办教育机构和非学历教育机│             ││    │构的审批管理            │             │├────┼──────────────────┼─────────────┤│  43  │辖区学校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     区教科局     ││    │认定                │             │├────┼──────────────────┼─────────────┤│  44  │辖区初级中学(含区职教中心)、小学(│     区教科局     ││    │海口市第九小学、海口市第二十五小学除│             ││    │外)、幼儿园的管理         │             │├────┼──────────────────┼─────────────┤│  45  │在全市统一规划指导下,社区卫生服务站│     区卫生局     ││    │、卫生院、保健所、个体诊所、企事业单│             ││    │位医务室的执业许可和上述机构执业资格│             ││    │人员的注册审批管理         │             │├────┼──────────────────┼─────────────┤│  46  │卫生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助产、早期终│     区卫生局     ││    │止妊娠)执业许可和《出生医学证明》管│             ││    │理                 │             │└────┴──────────────────┴─────────────┘┌──┬──────────┬───────┬────────────────────┐│序 │下放具体行政权项名称│下放后实施机关│                    ││ 号 │          │       ├────────────────────┤│  │          │       │                    │├──┼──────────┼───────┼────────────────────┤│ 47 │预防接种单位资质及预│  区卫生局  │                    ││  │防接种人员资格认证 │       │                    │├──┼──────────┼───────┼────────────────────┤│ 48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或 │  区卫生局  │                    ││  │投资额1500万元以下的│       │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除│       │                    ││  │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       │                    ││  │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       │                    ││  │以外),三星级(含三│       │                    ││  │星级)以下的宾馆、酒│       │                    ││  │店、饭店,500个客座 │       │                    ││  │以下的餐馆企业,经营│       │                    ││  │面积500平方米以下食 │       │                    ││  │品超市,生产加工面积│       │                    ││  │50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 │       │                    ││  │加工企业,各类食品批│       │                    ││  │发市场,辖管初中、小│       │                    ││  │学、幼儿园食堂卫生许│       │                    ││  │可         │       │                    │├──┼──────────┼───────┼────────────────────┤│ 49 │三星级(含三星级)以│  区卫生局  │                    ││  │下和100床位以下的旅 │       │                    ││  │馆业,500平方米以下 │       │                    ││  │商场、影剧院、舞厅、│       │                    ││  │音乐厅、咖啡厅、茶座│       │                    ││  │,300平方米以下的公 │       │                    ││  │共浴室、理发美容店,│       │                    ││  │5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 │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                    │├──┼──────────┼───────┼────────────────────┤│ 50 │150住户以下的小区、 │  区卫生局  │                    ││  │单位宿舍的二次供水集│       │                    ││  │中式供水,区级卫生行│       │                    ││  │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                    ││  │的食品、公共场所、学│       │                    ││  │校的二次供水及自建设│       │                    ││  │施供水、市政供水企业│       │                    ││  │(管网末梢水),农村│       │                    ││  │自建设施供水及二次供│       │                    ││  │水卫生许可     │       │                    │├──┼──────────┼───────┼────────────────────┤│ 51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  区政府  │                    ││  │销和规模调整的行政审│       │                    ││  │批         │       │                    │├──┼──────────┼───────┼────────────────────┤│ 52 │居民委员会专职干部的│  区民政局  │                    ││  │管理        │       │                    │├──┼──────────┼───────┼────────────────────┤│ 53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区安监局  │                    │├──┼──────────┼───────┼────────────────────┤│ 54 │一般事故调查处理  │  区政府  │                    │└──┴──────────┴───────┴────────────────────┘


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农业部


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

保监发〔2010〕46号


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拖拉机牌证核发工作

  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和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严格把好拖拉机注册登记关,规范拖拉机牌证核发工作。超过上述国家标准的拖拉机,不得进行登记、检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各地不得以“变型拖拉机”等名义将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登记为拖拉机。

  二、严格执行费率标准,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

  各保险公司要认真执行拖拉机交强险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不得向不具备代理资格的机构支付拖拉机交强险手续费。

  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2009年7月1日后领取牌证的拖拉机,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按照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承保,并向当地保监局和农机化主管部门举报。

  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总公司、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本公司或本地区经批准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及其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时间和投诉电话等。各保险公司必须保证各营业性分支机构系统畅通、保单充足,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及时承保。

  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如果发现当地保险机构有擅自提高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或者以各种理由拖延承保或拒绝承保拖拉机交强险等情况,要积极向当地保监局反映。

  三、继续探索完善费率,推进拖拉机交强险工作

  对于2009年7月1日以前登记的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运输型拖拉机,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协调,妥善处理,符合机动车标准的要力争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确保拖拉机交强险真正发挥支农惠农的作用。

  对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述运输型拖拉机仍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且综合赔付率超过100%的地区,当地保监局与当地农机等相关部门可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协商研究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并报中国保监会和农业部备案。

  各地保监局、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各保险机构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协调,及时解决拖拉机交强险工作中的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据国家标准,进一步研究探索按照功率、载重吨位、使用性质等风险因素细分拖拉机档次,推进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平稳持续发展。

  四、加强拖拉机交强险业务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保监局要加强监管,加大检查力度,督促当地保险机构不断提高拖拉机交强险承保、理赔服务水平。对于擅自提高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或以无保单和计算机故障等各种理由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者,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以切实保护农民合法利益。

  各保险总公司不得在系统管控、核保政策、考核指标等方面,限制各分支机构承保拖拉机交强险。对以任何理由限制拖拉机交强险承保业务的公司,保监会将依法在全国范围内限制其交强险全部业务经营,并依法追究总公司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拖拉机牌证核发工作的监管力度,确保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对于2009年7月1日后仍违规违法发放拖拉机牌证者,绝不姑息,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积极落实拖拉机交强险的把关、验证、审查等制度,按照规定对未办理拖拉机交强险的,不得准予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定期检验合格标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小汽车特殊牌号竞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小汽车特殊牌号竞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政发〔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小汽车特殊牌号竞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日

  白城市小汽车特殊牌号竞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增加政府非税收入,合理配置小汽车牌号使用权,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和《白城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汽车特殊牌号竞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汽车特殊牌号是指社会热点牌号(符合中国传统风俗、习惯、意识,简单、易记,读起来顺口)。
小汽车特殊牌号具体包括:
(一)市本级小汽车特殊牌号:末三位数字同号或连号,末四位数字同号或连号,末五位数字同号或连号,每个号码段前100号,号码组合方式为AAAA、AABB、ABAB、AAAA、BAAAB、AAAA,末二位数是以66、77、88、99结尾,末位数字为8结尾等牌号。
(二)各县(市、区)小汽车特殊牌号:末三位数字同号或连号,末四位数字同号或连号,末五位连号,数字组合方式为AABB、ABAB、AAA、BAAB,以66、77、88、99结尾,末位数字为8结尾等牌号。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小汽车特殊牌号竞拍管理协调小组。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和市监察局组成。
市财政局为小汽车特殊牌号竞价拍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小汽车特殊牌号的确定,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拍卖机构,对竞价所得资金进行监管。
市发改委负责确定小汽车特殊牌号拍卖底价。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锁定用于竞拍发放的小汽车特殊牌号,并按规定为买受人注册登记。
市监察局负责小汽车特殊牌号竞拍发放全过程的监督。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小汽车特殊牌号动态管理系统,锁定第三条规定的小汽车特殊牌号。每个新放号段的特殊牌号按上述选号规则一经产生,在市公安局配合下予以锁定,产生小汽车特殊牌号库。
除通过小汽车特殊牌号管理规定的发放途径外,不得以其他方式自行发放特殊牌号。特殊牌号范围外的牌号由市公安局按公安部规定的上牌方式发放。
第六条 小汽车特殊牌号采取竞拍方式发放。
小汽车特殊牌号的竞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拍卖公司经招投标程序产生,承拍期限为一年。由信誉好、服务意识强、操作规范的拍卖公司定点承办特殊牌号公开拍卖工作。中标的拍卖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操作、简化程序、便捷服务”的原则开展拍卖工作。
市财政局应对拍卖公司实行定期考核制度,指导拍卖公司不断提高拍卖活动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拍卖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每月进行一次拍卖。
第九条 对不同类型的特殊牌号采用不同的起拍价。具体根据对特殊牌号的市场需求情况,以及拍卖情况和有关部门的建议调整、确定。
第十条 在白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常住户口(包括已办理暂住证)的个人均可参加特殊牌号的公开拍卖。
已上牌小汽车车主对原小汽车牌号不满意的,允许通过参加小汽车特殊牌号拍卖方式,更换小汽车牌号。
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小汽车的市直部门和单位不得参加特殊牌号的拍卖。
第十一条 对竞价成交的牌号,由拍卖公司与买受人签订《小汽车牌号竞价结果确认书》。《小汽车牌号竞价结果确认书》必须列明机动车来历凭证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竞得车牌号、买受人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买受人应当按拍卖公司规定的付款时间支付拍卖款。逾期视为放弃该牌号竞得权,该牌号转入下一次竞价拍卖。
第十二条 买受人必须在通过拍卖取得牌号的3个月内,持《小汽车牌号竞价结果确认书》、牌号竞价交款收据、购车发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居民身份证、国产小汽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小汽车进口凭证等资料,按规定办理牌号注册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牌号无条件收回。
第十三条 拍卖成交时拍卖公司必须按报名资料填发拍卖成交确认书,严禁更改成交人姓名或名称。如有擅自更改,则取消拍卖公司定点拍卖资格。
第十四条 因国家调整小汽车牌号使用有关政策,致使买受人不能按成交牌号办理注册登记的,买受人可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向买受人退还应退的牌号费用;因国家政策调整,致使买受人延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可适当延长办牌期限。
第十五条 遇国家统一调整小汽车牌号式样和内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公安部《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的规定,小汽车报废后,小汽车所有人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原小汽车牌号。但是应在小汽车注销登记后6个月内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通过现场公开拍卖竞买的小汽车特殊牌号长时间未能成交的,经市财政局确认后,可以交还给市公安局纳入普通电脑选号程序。
第十八条 小汽车特殊牌号竞拍所得收入,由市财政局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施管理。拍卖公司应在收到成交款三日内将拍卖所得款项全额划入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结算拍卖佣金。
第十九条 拍卖所得款项设立财政专户,专项用于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小汽车特殊牌号拍卖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